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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省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美、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恩施市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曼云、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鄂西自治州【1992】州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是1993年5月30日收到终审判决的,判决抛弃历史事实和法律,不顾最高法院的规定强行受案,将依法由申请人所有的三孔桥仓库(1367.55平方米)判给被申请人所有,实属明显不公,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法院强制执行在即,特依法申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调卷再审。事实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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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件。被申请人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一家合伙制的机械公司。1996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中国辽宁签订了合资合同,共同投资在中国举办合营企业。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50万美元,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申清人以美元和人民币出资,折合171.5万美元,其中注册资金102.9万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49%;被申请人以现金和设备投资,折合178.5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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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22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接受被申请人的投保,为“南珠”轮(M.V.Southern Pearl)所载的2999.91吨桶装棕橺油承保海运货运一切险附加战争险。同年9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南珠”轮在香港外海海域遇难的通知,申请人接获通知後即指示其所属救助船“西蒙”轮(M.V.Simoon)前往该海域准备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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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分析的三个案例以及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A地区实施项目建设拆迁。程某为该地区被拆迁人,甲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该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实施拆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某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申请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日向国土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经过裁决后,国土房管局于同年6月13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决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其房屋腾空并交给申请人拆除。期限届满之后,被申请人仍未按照裁决书之决定腾空房屋,国土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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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被请人:PT.LINTASTRANSASIALINES一、申请人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于1995年3月3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称,1993年10月25日,申请人承保了由“GOLDFAITH”轮承运的两批(764件十840件)总值约1,700,000美元的马来西亚夹板。199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致函船舶代理人称该轮机舱于1993年1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并有消息报道称该轮沉没于菲律宾南部。随后,货物所有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赔偿要求,申请人于1994年6月22日赔付了货物所有人损失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悉,某一专门负责调查国际海运欺诈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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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3):26-29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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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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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 B.V.等几个申请人以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30多家强化地板生产商或进口商作为被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申请,称这些被申请人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的强化地板侵犯了Unilin在美国的某些专利权利。其中,有17家中国企业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涉案行业产值高达200多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29日,ITC批准了Unilin的申请,正式启动“337调查”程序。中国共有11家企业对本次337调查进行了应诉,其中,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获聘担任国内5家强化板企业的代理人,是代表全部应诉企业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在经历了申请人长达9个月的拉锯战,并完成了应诉答辩、调查取证以及提交专家报告和听证会阶段的较量后,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卢克恩(Luckern)先生发布了对本案的初步裁决:(1)申请人Unilin的779专利无效:(2)德恒所代理企业的涉案产品没有侵犯申请人的292专利;(3)德恒所代理的某一应诉企业的某些产品没有侵犯任何涉案专利,今后将畅通无阻地出口美国。至此,德恒所代理的5家中国被申请人企业在应对本次“337调查”中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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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 B.V.等几个申请人以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30多家强化地板生产商或进口商作为被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申请,称这些被申请人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的强化地板侵犯了Unilin在美国的某些专利权利。其中,有17家中国企业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涉案行业产值高达200多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29日,ITC批准了Unilin的申请,正式启动“337调查”程序。中国共有11家企业对本次337调查进行了应诉,其中,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获聘担任国内5家强化板企业的代理人,是代表全部应诉企业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在经历了申请人长达9个月的拉锯战,并完成了应诉答辩、调查取证以及提交专家报告和听证会阶段的较量后,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卢克恩(Luckern)先生发布了对本案的初步裁决:(1)申请人Unilin的779专利无效:(2)德恒所代理企业的涉案产品没有侵犯申请人的292专利:(3)德恒所代理的某一应诉企业的某些产品没有侵犯任何涉案专利,今后将畅通无阻地出口美国。至此,德恒所代理的5家中国被申请人企业在应对本次“337调查”中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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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3年 8月 31日,申请人 (中方 )与被申请人 (外方 )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36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以土地、厂房、国内配套设备及部分现金共出资 95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70%;被申请人投入外币折合人民币 4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期分批到位,申请人须在土建工程完成前 60天通知被申请人购买设备,被申请人应在工程完成前 30天保证设备到位,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180天将差额资金汇入合营公司账户。 1993年 9月 6日,合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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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曾经尝试采用行政调解方式来审理案件,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但长期以来,是否可以运用调解方式一直争论不休。现在,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于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行政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条例》第加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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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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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某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某基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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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衰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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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提交的诉前禁令申请书,该公司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汤潮军(艺名:汤潮)是鸟人公司的专属签约艺人,鸟人公司对《狼爱上羊》拥有无期间限制的、全世界范围的专有使用权,对专辑《狼2》中12首音乐作品拥有著作权,但汤潮军在既未通知申请人,也未获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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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4):43-48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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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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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之前有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案情】申请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L IM IT E 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