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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案”虽然过了近七年,但在我们这个历史上缺乏程序法治思想而现阶段正准备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度,再回头从程序的角度探讨该案件仍不失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行政法学,也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引发人们强烈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更重要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向我们宣示了这么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道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受程序的制约,程序必须有且正义。本文不是从实体上讨论刘案,笔者关注的是刘案给我们带来的程序方面的启发和思考。笔者集中认为,刘案的一审判决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笔者最后扼要地提出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建立一套非正式审讯制度,而让被决定者充分地参与、申辩和对质,这应是非正式审讯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2.
朱世宽 《知识产权》2005,15(4):65-67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样开,男,192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离休干部,住广西钦州市自来水公司.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国东,男,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政府干部,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政府.  相似文献   

3.
《判例与研究》2006,(3):47-52
原告:乔占祥,男35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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