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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铭从法院出来,看着手上的民事判决书愣愣地出神.他本以为手握父母的遗嘱,父母留下的房子肯定是自己的了.他没有想到,法院还是将房子的一部分份额判给了他的哥哥和姐姐.板上钉钉的事,怎么又生了变数呢?
丈夫病重,妻子代立遗嘱
王小铭的父母王川华和张淑英风风雨雨数十年,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王大铭、女儿王翠华和小儿子王小铭.王小铭是“老来子”,所以,王川华夫妇对这个小儿子多有偏爱.王川华夫妇在年轻的时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夫妇俩就在这个不足70平方米的房子里把三个孩子培养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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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的女儿有两个户口、名下11套房产事件再有新进展。爆料人称,查出翟振锋的儿子、"房妹"的哥哥翟政宏也有两个户口,名下14套房产;翟振锋妻子拥有4套房。至此"房妹"一家已爆出拥房29套。(1月4日《京华时报》)相比许迈永的"许三多",翟振锋同样有三多:一是房子多,二是公司多,三是户口多。每个家庭成员名下都有N套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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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成都市某企业(现已破产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年至70仍然未婚,无儿无女。因患上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亲姐姐(已去世)的女儿刘某便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的义务。期间,刘某意外发现王某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于2011年1月过户到王某的徒弟黄某名下,且王某一直未收到任何购房款,询问王某此事的始末,王某并没有将房屋赠与黄某的意思表示,甚至认为房子现在还是自己的。因此刘某怀疑黄某利用王某神志不清这一情况,将其骗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遂找到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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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桌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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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10月28日,王某与宣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宣城市区西门一小区1号楼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344000元;付款方式、交付期限(2009年12月30日前),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于当日付房款164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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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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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轨,儿媳起诉离婚李伟夫妇现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李小伟。李小伟工作体面,妻子王琳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幸福感倍增,对小寒呵护备至。2007年,李家居住的在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面临拆迁,政府安置了两套市场价值达数百万元的商品房。一家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征收遗产税等问题,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伟夫妇及孙女小寒的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只登记为小寒一人。可是,让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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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家住长沙芙蓉路的谭女士向记者诉说了这样一件“麻烦”事:去年5月,谭女士以只有4岁多的儿子的名义在市内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她当时的想法是,房子以后总是要给儿子的,用儿子的名字签订合同,日后省了过户的麻烦,而且可以少交一部分手续费。不料,后来房子不但延期交付还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开发商理应向户主赔付违约金。但谭女士提出的赔付要求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合同上的户主是未成年人,不受《合同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不能获得违约金。谭女士对此十分不满,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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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主要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市建设银行行长。1998年5月,王某准备在本市为其个人购置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李某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虽经王某多方联系,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其间王某一直将该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后于同年11月全部退还单位。二、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挪用公款属条件结果犯。挪用公款只有达到法定的挪用结果条件后,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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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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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将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妻子作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下名字, 本以为一切妥当,孰料刚过几个月,继子却为房产将她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遗嘱继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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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区建设局局长,在开发一房地产时,王某采取定向议标等方式让某房地产开发商戴某的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承建权。在工程完工时,王某向戴某索要房屋一套,戴某为了感谢王某在工程招标中的帮助,即把一套面积为89.86平方米(当时价格为11万余元)房屋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