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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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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茜 《法学论坛》2024,(1):103-114
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相似文献   

3.
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根据不同的诉讼参加目的,公司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5.
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有其法理及价值基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考虑程序性条件与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本文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若干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考量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赵万一  赵信会 《现代法学》2007,29(3):139-147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适格问题必须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并考虑,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共同诉讼的参加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且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管理人员可能与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适当地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丁红 《中国司法》2003,(3):59-60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辨析 股东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 or derivative 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它是指公司懈怠对公司机关成员的责任进行追究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与股东直接诉讼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公司决议只具有约束股东及董监事的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对决议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无权主张确认决议无效或不存在。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中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不应剥夺股权转让自由,董监事仅在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时才享有撤销权。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中,董监事只可在董事会无法自我纠正时提起诉讼,同时应比照代表诉讼要求限制股东诉权。股东及董监事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权进行与所参加方相抵触的诉讼行为。应按瑕疵而非决议区分诉讼标的,但针对同一瑕疵提起的后诉不构成重复诉讼而属共同诉讼,针对同一决议的诉讼应当合并审理。判决不存在对世效力,既判力只在原告胜诉时发生扩张。  相似文献   

9.
尹理想 《法制与社会》2010,(16):113-113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参加诉讼,其具有特殊第三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曙光 《河北法学》2002,20(6):43-4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大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而我国公司法却未确认这一制度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缺陷 ,同时也使司法工作中无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乃至诉讼法上的一个新课题 ,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时 ,应力求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经营者自定薪酬的控制机制探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朱羿锟 《河北法学》2006,24(1):26-30
经营者因利益冲突而寻租,经营者自定薪酬大行其道,致使年薪制在实践中背离其设计目标.程序公正成为控制经营者自定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通过排除"灰色董事"和引入商事判断规则,超越董事会潜规则,增强利益冲突隔离机制的有效性;股东大会的事前控制应定位于薪酬政策和长期激励方案,并通过引入股东提案权和代表诉讼机制,强化股东对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12.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明确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使适格股东可以在公司受到损害时寻求司法的保护。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东代表诉讼列为专门的案由更是实现了该诉讼由纸面至实践的完美转身。但对股东代表仲裁,除了个别学者在公司法著作中轻描淡写带过之外,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仲裁机构均没有回应。本文从美国股东代表仲裁的演变出发,针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论述了我国股东代表仲裁的可行性,并进而引申出如何在公司经营中运用股东代表仲裁以及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引入股东代表诉讼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它拓展了股东权益范围,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同时弥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有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股东代表诉讼应坚持的理念做了阐述,并对诉讼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5.
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小股东之代表诉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股东之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派生公司的诉讼,故被称为派生诉讼。本文以下将主要以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主线,并结合其他国家之规定,阐述这一制度。一、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利弊之争议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利与弊之争,基于此种争论产生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对立观点,以下作简要介绍。1.股东代表诉讼会导致股东滥用诉权(Strikesuit)说。有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16.
为使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得到正确理解与适用,有必要对其作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学理解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以下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理论评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原告股东诉讼权利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性质与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费用补偿制度。通过比较研究与学理解释,为上述问题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解释与法律适用方案。  相似文献   

17.
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这项诉讼制度在我国虽然还没有确立,但已经为广大学者详细介绍和推崇,最高人民法院也准备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建立这项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作为我国公司法中法律救济的一项补充,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否有冲突?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诉讼形式,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所无法…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述,同时指出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有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是法律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也需要设置严格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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