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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但是,对司法机关已掌握选择性罪名中的一种罪行,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了该选择性罪名中另一罪名的罪行,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如,司法机关掌握了制造、买卖枪支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又如实供述了运输、邮寄枪支的罪行;司法机关掌握了运输毒品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又如…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4.
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根椐《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也应同等地规定为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5.
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6.
雷蕾 《中国检察官》2013,(14):31-34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坦白条款。但由于坦白的司法解释一直未予颁布,司法实践中对于坦白的具体操作存在较多分歧,审查起诉阶段这  相似文献   

7.
贺卫  李小文  杨永勤 《法学》2012,(9):153-157
一、作为法定情节的坦白的适用问题"坦白从宽"是我国历来的刑事政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有关坦白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践中对于坦白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分歧,笔者将结合实践案例对该条款中"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相似文献   

8.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前提下,应如实供述影响定罪和量刑的犯罪事实。法院应根据罪行轻重、坦白时间、坦白对案件的意义等确定从宽幅度。坦白与自首、立功、当案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9.
杨毅 《人民司法》2022,(32):36-38
<正>【裁判要旨】坦白是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的一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鼓励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据此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时间的早晚不是认定坦白情节的决定性因素,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一直稳定地如实供述,可以先不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也可以先如实供述后翻供再如实供述,只要前期有过如实供述,在法庭审理阶段仍保持如实供述即可认定,只是法院在量刑时应根据坦白时间早晚及供述的稳定程度考虑从宽的幅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11.
周丽娜 《经济与法》2003,(10):23-24
一、坦白从宽制度构建的动因。坦白从宽是指对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从宽处理。在我国,坦白从宽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坦白从宽的相关规定。仅就“坦白”而言,刑事诉讼法中倒是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处的“如实回答”便可理解为坦白。从该条规定来看,坦白是一种义务。因为在法律中.“应当”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应当如实回答”排除了不如实回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一、余罪自首的概念余罪自首,即特殊情形的自首,也可称之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情形。余罪自首有以下三个特征:(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只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成立余罪自首。可见,余罪自首适用对象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未满的已决犯。(二)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三)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如何正确理解余罪自首所谓余罪,目前“两高”尚未…  相似文献   

14.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5.
对余罪自首司法解释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了“以自首论”条款,即余罪自首,亦称准自首。法律出台后,法学界对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存在不同观点。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16.
关于“坦白”和“抗拒”的程度和等级问题,这是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正确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问题还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和探讨。根据我的体会,对“坦白”和“抗拒”的程度可以划分以下几个等级: 一、“坦白”的等级划分:1、在使用证据之前,主动供述已发觉的部分主要犯罪事实或全部犯罪事实;2、除供述已发觉的罪行外,还供述了未发觉的罪行;3、除全部供述已发觉和未发觉的罪行外,还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4、在被  相似文献   

17.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18.
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 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  相似文献   

19.
“坦白从宽”的法律定位及司法操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坦白从党”的实践困惑“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不正常现象。这种不正常现象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执行效果,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本文所指的坦白从宽是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及掌握,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传讯…  相似文献   

20.
周向阳 《内蒙古检察》2002,(3):23-23,22
目前,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或服刑阶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贪污、贿赂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供述同种类罪行时,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另一个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标准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笔者也就此问题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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