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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当得利在我国实践中并不鲜见,如多收之税款、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等,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法制度不同,公法不当得利在中国大陆并未取得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大量的实例因找不到法理及制度依据而陷入窘境,问题的关键直指"返还请求权"。对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最核心和具现实意义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方式进行探索,在我国建立起独立完善的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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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源自于公权利,请求权作为公权利的一种类型,其权能覆盖整个公权利。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可以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包括给付请求权、行政合同上请求权、公法上无因管理请求权、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行政程序参加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包括防御请求权、损害填补请求权和确认请求权。各种请求权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从而形成了对公民的严密保护。请求权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联结起来,对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决类型以及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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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出发,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问题,指出,由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不以给付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为条件,而以利益的得失有无法律上原因为条件,所以存在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可能性。由此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和各自的构成要件,研究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以及在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不同基础请求权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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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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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属于请求权形成规范,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这是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但应将不当得利细化进行具体分析。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应当由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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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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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公法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与传统的济贫制度和慈善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其赋予了公民可根据法律向国家主张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由于国家的给付行为与政治决策程序紧密相关,从宪法社会保障条款不能直接推导出向国家社会保障机构请求社会保障给付的请求权。但从宪法基本权中衍生出的最低生存保障请求权和平等社会保障请求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正当性,它们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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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中不当利益之我见秦伟,李祥琨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开始只是作为某种诉权加以规定,其涵义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没有缺陷,不论是否存在给付原因,均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但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损人不能依己之所有权请求返还时,才能够行使。至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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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它请求权共同构筑起民法的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要素按一定结构,在互动协调中实现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囿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以及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不当定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从而严重影响了民法整体功能的实现。本文在民法请求权系统的构架中探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互动协调关系,力求建构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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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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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以公平观念为基础建构了不当得利制度.但不能用公平观念支配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在功能为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其出发点为受益人是否受有利益,而受益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对不当得利的构成没有影响;该制度的外在功能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体现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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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性质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授益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作为方式 ,在现代行政中越来越显现它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现代行政推崇授益行政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其彰显了权利本位的行政法价值 ,满足了市民社会发展和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 ,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和谐统一 ,体现了广泛的公众参与性 ,凸显了现代政府行政的服务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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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和公共治理的兴起,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来指导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服务行政法治建设。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是行政法的两大领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必须对这两大领域都能发挥指导功能。公共善治论由于在对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认知基础上,强调法治下的有效控权理念、强调博弈合作上的利益平衡理念、强调为民服务理念,更符合行政法的功能与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