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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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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2.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年来针对量刑活动的一场深刻的司法变革。这场改革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分步式"量刑法,改变了以往综合"估堆式"的量刑方法。在建构"分步式"量刑法的过程中,基准刑范畴的提出和适用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整个"分步式"量刑法建构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败。本文从基准刑研究入手来反思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研究基准刑的基本范畴来明晰基准刑的应有之内涵;通过分析基准刑的确定依据来凸显量刑规范化改革之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探讨基准刑的评价因素来分析以往的量刑方法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的"分步式"量刑法的不足之内核;通过对基准刑确定方法的梳理、比较与分析,来完成本文对量刑方法的重构。  相似文献   

3.
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司法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定罪精准和量刑适当,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都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此作出的规定,目前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一现状,以量刑规范化为切入点,在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的现状和现有原则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量刑规范化原则提出几点补充意见。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该文客观分析了中国刑法典对量刑情节规定的主要瑕疵,提出了对量刑情节的立法完善建议,指出电脑量刑技术的弊端、提出改进方向,并对颁布量刑指南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作了分析,为中国刑法典的修订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电脑是人脑的产物。电脑“辅助量刑系统”是创新性量刑理论与操作方法的最佳表现形式。电脑运行产生的量刑意见纯属学理解释,仅供办案参考。本文论述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基本原理:依法构建衡量危害危险程度的公正标尺,完善描述复杂案情的量刑情节体系,独创评价刑事责任程度的科学方法,提出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逻辑思路,生成充分说理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能够避免量刑偏差,实现量刑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诉讼高效,从而使特定案件的宣告刑具有可预测性和重复验证性。  相似文献   

7.
“电脑量刑”是一种借助电脑来量刑的方式,“电脑量刑”有利于公正断案、抑制司法腐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根治司法腐败主要是靠制度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电脑只能作为法官量刑的一种辅助手段。电脑不能替代法官而成为量刑主体,需要正确处理好电脑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身份不明犯”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身份不明犯”的侦查、起诉、审判,先要明确程序法上“身份”的范畴问题。“年龄”作为程序法“身份”是涉及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实务中,怎样科学、准确地认定“年龄”,以保证法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需要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兰 《长白学刊》2011,(6):79-83
量刑问题的实质是罪刑失衡.将量刑均衡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有待研究;不能将量刑失衡的主要原因归咎于法官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度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被“虚置”和“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应该是树立正确的观念,完善量刑程序.后者包括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量刑说理制度、确立量刑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10.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重大的改革举措,而量刑程序改革是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作为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重要阶段性成果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总结了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经验,利于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未来路径是对现有的所谓"诉讼化的量刑程序"加以改造,建立适合中国司法生态环境的量刑听证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完全独立化和听证化。  相似文献   

11.
《公安研究》2010,(9):95-95
石经海在《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撰文认为,量刑在本质上不是刑之量化,而是刑之裁量。这决定了量刑思维不只是形式逻辑思维或辩证逻辑思维,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量刑方法作为量刑思维的表现手段,需遵循量刑思维的以上逻辑规律。传统的经验量刑法虽然是辩证逻辑思维的充分展现,但没有融入现代形式逻辑的现代科技手段;而所谓现代量刑方法虽然使用了现代科技手段,  相似文献   

12.
量刑规范化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随着法院量刑规范化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逐渐推行,实务界出现了一种忽视量刑难度、以为采用简单的考评机制就能实现量刑正义的错误倾向。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是实现量刑正义的手段而非实现能力考核的手段。  相似文献   

13.
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量刑失衡现象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顽症,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要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必须规范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量刑基准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量刑基准的意义、概念、特征、确定原则与方法等问题略抒已见。  相似文献   

14.
量刑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于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遵循合理科学的量刑原则,对于避免量刑偏差和实现刑罚目的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量刑的一般原则有依法量刑原则、罪责相当原则和量刑平衡性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原则不明确、随意性大、量刑不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及提高法官素质等。  相似文献   

15.
杨大伟 《求索》2012,(11):170-172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案件及其司法裁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困境。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以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量化方式与我国目前以衔接式为主的"唯数额论"定罪量刑模式不相协调,这导致诸多特定案件无法实现个别化正义,量刑结果与社会公正情感相背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刑事立法中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提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立法定罪模式。在刑事司法中,打破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降低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加强量刑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在相对灵活的量刑机制内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6.
亲属相盗相关规范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亲属相盗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第二,1998年司法解释对有关亲属相盗问题的规定模糊;第三,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亲属规定不完善。这些问题最终会导致亲属相盗案件量刑不均。为避免此结果,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重新界定亲属相盗案件的相关概念;第二,明确1998年《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三,规范此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亲属。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一直是法官独享的权力,量刑的不公开化致使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当前的量刑建议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规定亦有一些模糊之处,应当从增强可操作性入手.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和量刑标准,规范量刑建议的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监督和测评机制.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今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系统,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只需短短几秒钟就会“算”出被告人该判何刑。人们称之为“电脑量刑”。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 ,对打击犯罪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 ,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刑法规定的该罪的量刑幅度畸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放纵了犯罪 ,而且为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建议立法机构比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改 ,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身分与量刑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真正身分犯中的身分间接地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则直接对量刑发挥作用。尽管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关于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无身分者要判处通常刑罚的规定,但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法实际看,仍应当坚持身分对量刑个别地发挥作用的原则。最后,在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由于教唆犯只是间接地侵害法益,因此一般对教唆犯的量刑不应高于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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