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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版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有助于作者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克服或减轻诱致性限制行为对表达自由的影响,进而促进表达自由的实现。版权制度,不仅促进了独立表达的多元性和多样性,且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储备和信息来源;版权制度通过赋予作者控制其作品市场的权利,促进了出版业和报刊业的发展,为自治社团的形成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为公共讨论提供了平台,为市民社会理想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同时,实现表达自由和市民社会之理想对版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要求,即版权不能阻碍思想和信息的自由传播,并应保证公众享有为非商业目的自由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李萍 《法治研究》2014,(5):106-114
知识经济与网络结合的发展模式,需要知识的传播、获取、使用与创造能够尽享自由。然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却导致主体对知识的获取受到前所未有的制约,因而产生了获取知识的需要。这种需要具备了权利的五要素,因而成为一项权利——知识获取权。作为应有权利的知识获取权.已经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知识获取权是发展权的派生人权,主体包括个人、特定群体与发展中国家。基于应有权利的无力性.要使主体对知识的需求得到真正地实现,必须将知识获取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3.
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07,28(4):20-23,37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和公共领域具有冲击作用。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角度看,技术措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信息进入自由的纯粹工具主义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衍亮 《现代法学》2001,23(2):107-115
本文通过重新解析彼得对信息进入自由的论证过程,提出了信息进入权利的权利属性和权能结构。借助彼得的工具主义模型和彼得对知识产权哲学的独占主义信条的批判,我提出了信息法律的纯粹工具主义分析模型。我的讨论支持下列结论:(1)信息进入自由的权能结构是信息法律的主要内容,信息法律就是配置信息的权利资源的法律,追求权能结构设计的效率,就是追求这种权利资源的配置效率;(2)纯粹工具主义的分析结构中不存在普遍道德或者终极的正义命令;(3)正当程序和分权机制是维护信息法律“正义”品格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6,(6):78-86
信息自由在伦理上、法理上和文化渊源上有其正当性理据,但它与现行版权法之间存在冲突,特别是版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空间,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联网条件下,版权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考虑的改革措施包括:确立一般性的默示许可规则;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取消复制权和演绎权,使版权人仅仅保留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一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也称信息自由、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它至少包括了解信息的自由、持有意见的自由、传播意见的自由、接受意见的自由、意见表达方式的自由,是一个以知情权为中心的法律构造。信息自由保障了一个人传递并且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正当性大致基于下面三个互相依  相似文献   

7.
魏建国 《北方法学》2009,3(4):98-115
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外在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认可而不能创制;一种是内在于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创制和授予的。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存在样态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一种是普及化的、为大多民众普遍拥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西方很早就产生了合法性来源外在于国家的自由与权利的情况,但这种自由与权利多是一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和权利。近代英美两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成功转型,源于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使得这种自由与权利为社会更多民众所普遍共享,进而推动了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而近代法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转型失败,源于没有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自由与权利没有摆脱狭隘的特权性和身份性限制,没有为社会广大阶层所普遍共享,进而也就无法推动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现林 《河北法学》2004,22(9):79-84
科学研究自由具有双重性 :作为思想自由 ,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 ;作为行为自由与社会文化权利 ,它是一项积极权利。作为积极的权利 ,它需要物质与制度条件的保障 ,由此决定了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对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权利结构的分析 ,科学研究自由权利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权利 ,这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9.
从法哲学视角看,知识产权法作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的激励机制提供的激励条件,它以尊重个人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对价与衡平"为立法原则,通过为保护个人创造性财产权而激励个人对知识活动的贡献并最终促进人类共同知识活动发展。知识产权发生于表达自由与财产自由、经济自由及其他政治自由权之间的符合"对价"的自由契约;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定法上的"法定权利",是国家允诺强制保护的符合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社会契约"。其正当性应该满足宪政分配责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0.
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无法完全涵盖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全面界定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需要从出版物、出版组织、出版过程、出版内容和权利主体五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国家对出版组织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够间接影响出版内容。出版自由保护了获取信息、编辑信息、发布信息以及信息被接收这一系列环节。出版内容是否受到宪法保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助于发挥出版自由主体表现自我与完善人格的作用。出版内容若包含主观见解或具有增进知识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或推动经济发展与繁荣文化艺术的作用,受到宪法保护的强度增大。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体通常包括出版商、记者、作者、被采访者以及编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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