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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司法信箱     
罪犯的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编辑同志: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那么,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在我国法院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院对罪犯羁押日期的起算都各不相同。据了解,大至有这样几种起算方式: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侦查机关办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然而,我们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算;二是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三是考验期从填写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请问:判决确定之日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四川读者胡元泽、时昌会  相似文献   

3.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近日,某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查阅罪犯档案时,发现县法院在缓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上,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算法不一,便提出建议,要求纠正。可是,法院的法官们却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应从宣判时起算,认为宣判之时,即为判决确定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上诉期满,判决生效时起算。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就是判决还不确定,只有判决生效时,才是判决确定之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书末页填写的日期(盖法院印章处)起算,判决确定之日,应以判决书末页的时间为准。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诉讼时效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一些立法上未予明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和看法也不相一致,本文采撷其中的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实践中,有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此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计算,以2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审判实践中,有的同志经常援引最高法院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  相似文献   

6.
陈旭 《人民司法》2012,(20):36-39,1
在存在要据法律关系和基础债务法律关系时,支票出票日期留白对基础关系的效力有无影响?支票出票日期空白是否可由持票人补记?支票出票日期留白时基础债权诉讼进效的起算有无影响?  相似文献   

7.
试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由福利分房向货币化的转化,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建筑市场领域发包方(建设单位)拖欠承包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包方往往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是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有的承包单位为争揽业务、完成工程,也只好垫资;而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又以种种理由,如不参加验收、资金紧张等等,拒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已采取强占工程、不按合同交工等措施逼迫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更严重的是有的承包人拿不到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工人的工资,发生了有的民工因此而走上绝路的惨剧(每年岁末,此类报道经常…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自行决定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同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否一样?如不一样,其生效日期应如何起算?山东:甄英甄英同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其所受行政处分的时间自有法定的批准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之日起算。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不同职级的国家公务员由于人事管理权限的区别,不同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的计算也有所区别,具体是:(一)对于本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其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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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海商法适用之比较两岸海商法适用之比较,分述如次: (一)时之适用 1.台湾海商法海商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其经修正者,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或发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如法规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四条)。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于确定误工费的赔偿,采取了以下做法:首先确认误工的日期。原则上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日期。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发现乡卫生院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研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重新计算的必要性入手,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法律规定及重新计算等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希望能对时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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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案由不统一、不准确,且极易让人误解的现象;统一而更准确的案由应当确定为“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法官应根据权利人选择侵权或违约诉因的不同分别适用一年或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现代民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精神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并适当考虑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事由,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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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情况复杂,因其具体法律关系不同,各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点也不相同.有的有章可循,有的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如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就存在着不同认识,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也不尽一致.因而,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在当今,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多数资本主义国家规定从债权成立时起算;苏联规定从债权人请求而债务人不履行时起算.我国目前也有两种主张:一是从债权关系发生时起算;二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上述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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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0日,原告张某以某县A镇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市某公司签定了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预交合同履约金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原额返还给承包方。承包方全部施工人员必须在1994年4月4日至5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如逾期三日施工人员不进人工地,贻误开工日期,承包方所预交的合同履约金作为违约经济补偿金全部归发包方所有。张某即将5万元合同履约金交给发包方,并于1994年3月21日书写了如下内容的一封信:“3月20日已签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现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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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4年3月20日,原告张某以某县A镇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市某公司签定了工程建筑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预交合同履约金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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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承包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由承包方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一方当事人应是发包方(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即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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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计算标准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该条文与《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如《合同法》实施后,设有连带保证的自然人有偿借款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在约定归还日期前明示或默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按现行保证期间起算点之规定,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在立法上有矛盾。虽然此种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生,但这不能成为袖手旁观的理由,也并不意味着理论上和逻辑上不可能发生,目前未发生不等于将来不会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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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农业承包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承包方无承包能力的现象。当承包方无承包能力时,农业承包合同应否无效、解除或转包,从而免除或移转承包方的合同义务。若合同无效或解除时,承包方或发包方对因合同无效或解除所致之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不仅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制度,巩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本文拟就承包方无承包能力问题初作探讨。就教于法学界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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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权利人能够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期间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其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某一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正确地认定某一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首先必须正确地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此规定作些粗浅分析,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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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问题在学说和实务中存在论争。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在解决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上也存有分歧。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对作出给付一方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判断,也取决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发生时间与确认无效判决之功能的判断;此外还应该根据经济性价值与伦理性价值相衡平之思想,使得期间的长短与其起算点相互牵制以兼顾公平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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