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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自其创设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纷争.对该理论的取舍对我国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设计影响深远.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但是,我国物权法最终并未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都应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体现,以适应未来民法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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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隶属于请求权这一上位概念。《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确认请求权、基于物权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对毁损物或损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等物权性与债权性救济措施对物权进行保护。物上请求权应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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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物权法和民法典应当以“确认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为“节”的名称来规定物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限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可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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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权请求权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因此对物权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章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的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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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之债请求权的范围进行统一规定,对于这一作法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本文中,作者通过分析比较两项请求权的定义、性质、特征,论证了物上请求权独立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的民事立法建立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相分离的民事权利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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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争议及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载谦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23(3):59-63
物权法的制定是对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法律固化,是民法典诞生的关键一步,对于保护民众的财产权益将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影响。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引发许多争议,对物权法的立法权源、保护重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私产征收与补偿、国有资产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若干热点问题的梳理,剖析物权立法中的各种争议,有助于展现物权制度中的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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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来源于物权却独立于物权,有其特殊的行使条件、目的和方式,是一种与物权、债权请求权相关但却性质不同的特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其不仅有理论价值且具实务意义,既可明确物上请求权的地位又可促进物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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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40-150
《民法典》第760条规定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的租赁物归属规则,属于新增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权已"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作为抵押人与事实物权人的承租人,相较出租人更能发挥租赁物的实际效用。但仅凭第760条不能周延解决融资租赁物之归属的所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760条可类推适用于合同解除、合同撤销情形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确定。类推适用时,需考虑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信赖利益,并综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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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物上请求权--质疑物上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行为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侵权行为法相对而言的物上请求权是主观意义上的请求权。如果认识到在物上请求权性质及产生的几种状态和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会转化为故意后产生直接因果关系 ,就能在侵权行为法中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而没有独立的必要 ,从而保护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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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自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备受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对比得出结论 :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无因性原则在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方面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不宜废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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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章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让人兴奋一时,然而,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最终却没有采纳这一制度。居住权制度设计之初衷,在于物尽其用,保护弱者的利益,是一项"所有人准许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依照物权法的规则进行合法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1](P223)可以说,民法典的出台是指日可待的,然而纵观当下较为主流的学术论点,居住权这一制度进入未来的"民法典"前景却略显渺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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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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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解决了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无效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将批准、登记按其性质分为四类可以得知,只有第一类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他的登记只是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或公示要件,甚至仅起备案的作用,这就大大缩小了没有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范围。同时,《物权法》对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的选择,可以从更高的立法层面上全面理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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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75-80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先占为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导致理论体系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确定物权的归属是物权法律的重要任务,确立先占制度是确定物的归属秩序的重要环节,在物权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上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对先占制度拒绝规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先占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先占制度的自然法精神,重新配置所有权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在将来制定民法典之时,应当采取先占权主义,在我国确立先占制度。先占制度可以从正面列举和反面限制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弹性保持对社会经济变迁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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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6-98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无因性原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理论通说与我国现行立法均支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质上即属于对有因形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而言,承认债权、物权两分体系必然导致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事实上,缺乏独立物权意思的处分行为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交付、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均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物权变动发生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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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从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权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纳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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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等问题,共有物分管契约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台湾地区近年来财产法上最富争议的论题.台湾当局虽有相关判例、“大法官解释”,甚至于2009年增订“民法”826之一,欲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但却不断遭受学界的质疑.而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是要在提高共有物使用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协调台湾地区现有财产法体系间求得平衡.虑及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共有物分管契约效力问题的探讨可以为祖国大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法学方法论的完善提供颇多经验与借鉴,因此值得我们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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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虽未明确其为地上权性质,但从权利的功能和特征两个方面看,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具有种属关系,而这无碍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地上权的性质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有特征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遭到淡化,令人误以为其性质是人役权,实际上二者在契约主体、功能、身份性以及取得方式上存有根本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