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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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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设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分析,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并包含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司法适用上,需要注意划清本罪与正当捐赠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此外,还应在本罪的法定刑中增加资格刑。  相似文献   

2.
背信犯罪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有合法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违背其义务,致使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类行为的总称。背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有合法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而且侵犯了社会信用制度;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一是实施了背信行为,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背信犯罪,但未规定背信罪,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背信犯罪,因此,应参照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增设背信罪,构建以背信罪为龙头,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特殊背信犯罪为主体的对背信犯罪的完整的刑法规制体系。同时,要在立法上避免背信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3.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务丈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一背信罪,并就罪刑条款、构成要件进行设计。在法定刑中建议不宜设置死刑,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用。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单一背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发生在为他人代理事务或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行为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而故意实施了背信行为,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即受托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概括,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挪用资金罪进行探析。该罪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  相似文献   

6.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7.
本文论述了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以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9.
观点摘登     
目前,法学界对非法所得罪客体问题的观点有:1.本罪无特定客体,不能归入刑法分则八类的犯罪中的任何一类。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秩序。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1.
公司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迄今未见统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公司犯罪的内涵界定为"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侵害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更能体现公司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白其内涵,确定其外延,有助于分析公司犯罪的特点,并为找出公司犯罪的原因和治理对策服务。  相似文献   

12.
重大飞行事故罪属于较为特殊的业务过失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的飞行安全,这是公共安全在民航领域的具体表现;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民航活动的民航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该罪的过失是相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言的。  相似文献   

1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 ,除了应注意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外 ,还要考虑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从事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竞业行为 ,以及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数额巨大 ,同时要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14.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诈骗罪自古以来便存在,但直至今日我国刑法通说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仍有不明之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未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列出,但是却是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作为三角诈骗典型代表的诉讼诈骗行为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电信诈骗,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晰了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共犯认定问题上应以分赃时的具体情形为依据。  相似文献   

15.
新的《公司法》修改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制改为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制和股份公司的认购股本制,由此,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与以前也有所不同。在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借助会计账目的分析来加以界定将会显得更加清晰。在侦查阶段,应分立案前、立案后和移送起诉时三个阶段做好工作。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的犯罪成立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并将积极的认定犯罪要件与消极的否定犯罪要件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成立体系。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对董事离任义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的在任义务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到董事的离任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规定。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义务、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职员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股份之义务。  相似文献   

19.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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