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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特殊责任。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少年审判实际出发,启动了在全国17家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首次把集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此项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试点法院先行探索、积累经验、取得成果。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之一,也是山西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2007年5月阳泉中院正式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所辖三区两县法院也根据中院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设立了少年法庭或者涉少案件的专门审判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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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遏制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个人力量和生活经验、判断能力都十分有限,并不具备助人脱险或与犯罪作正面斗争的能力。法律规范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把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放在首位。道德教育应注重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实质。全社会更应坚持科学、理性的态度,不过度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地“见义而为”,在法律与制度中体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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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分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以家事案件为视角,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不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出在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笔者对该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在诉讼中依据该原则的要求所设置的实施细则、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包括设置专门程序,庭前、诉前告知程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的应建立“诉讼代言人”制度;法官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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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法治化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文章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所渗透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家庭事务参与权及健康发展权进行分析,指出存在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缺失、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不够完善等困境,提出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自治观、优化家庭教育司法体制,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操性,打通家庭教育模式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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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已经进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的活动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很大改变。数字环境下,数字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同时引发数字身份泄露,给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需要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路径,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以此为根据探索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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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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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本文对广东法院2003至200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法院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缺乏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文章分别从构建“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两个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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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进至刑事法平台,在此语境之下,法定代理人作为一种法定派生,其价值归属直接指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然而,通观我国刑事法,有关法定代理人的规定甚少,且涵义不清,与其它部门法的衔接也存在诸多失衡。本文对此作出回应,以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为思路,从基本理论出发,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①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进行了考察与理性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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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的构建——以上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刑事诉讼法》专章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并规定了一系列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处于探索阶段。从少年司法的原则和理念、国内外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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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以少年保护优先为经,保障少年健全成长为纬的新少年法的精神并未如预期落实,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与其更是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为符合“少年最佳利益”的精义,必须不断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在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现代宪政理论基础上,祛除我国相关涉及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法律中存在的种种弊症,从而奠立我国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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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护”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改革检察工作方式,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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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少年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 审理模式。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除了执行刑事诉讼法已有的辩护制度、 法定代理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外,如何探索更合适的审判方法,在审理的程序上更新理念,体现司法保护,从 而做好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则是少年法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