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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2.
张梓太 《法学评论》2024,(3):142-155
“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典与当代生态环境法典共同的形式特征,“法律自然化”是中国古代法典与当代生态环境法典相续接的实践理路。中国古代为克服“诸法合体”的弊端,形成了“统分结合,以类相从”与“繁简适中,形式多样”的法典传统。当代生态环境法典应坚持走适度法典化道路,建立特殊于普通法律的法典修改机制,借鉴古代法篇续造的法律传统,采取法典法与单行法并行的立法模式,以保证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兼具综合性、体系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特征。中国古代法典秉持“天人合一”理念,在“法律自然化”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命模式”。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向本土“生命模式”回归,克服近现代环境法典过于倚重“技术模式”的弊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为指引,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近代以降,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随着坚船利炮不断“侵入”中国,并逐步支配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在西方法学宰制下,固有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也被取而代之,从而深刻地影响了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理解和叙述。为了克服西方法学宰制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弊端,真正理解和深刻领悟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性和真精神,很有必要采取“超越西方,回归本土”的态度。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既要用“内在视角”来认识中国法律史的固有内涵,又要用“外在视角”来照亮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意蕴。  相似文献   

4.
李可 《金陵法律评论》2003,6(2):105-118
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5.
李拥军 《法学家》2024,(1):1-14+191
文化自信来自于文化的主体性。思维方式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稳定性。思维方式传统决定或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法治道路的走向。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特征在于“合”,而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特征则在于“分”。西方的思维方式传统成就了其严密封闭的法律体系和司法适用;中国的思维方式传统孕育了其开放性、实用性的法律结构和司法适用。当今世界,中西方思维方式开始走到一起,西方法学对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模式进行了反思。当下中国在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过程中,确实需要思维方式转换,但这种转换绝不是中西方本源性思维方式的简单置换,而是要实现思维方式融合后的升华。在综合性思维方式下,中国的法治模式应该具有自己的面相。  相似文献   

6.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7.
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 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 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 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 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 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 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8.
以“类型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固然使中国的法律传统之异质性得到了彰显 ,但与此同时 ,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鲜活个性与时代特征也常常因此而受遮蔽。当我们以尊重的态度使用马克思·韦伯的“类型学”方法时 ,还要对此种方法保持警醒。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理解法律史与中国法律传统 ,在当前的学界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显性化和严重化.借助美国学者赫希提出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维度与布莱克的“法律合作”和“法律个人”分析框架,通过中国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两种类型未成年人治理模式的对比分析,发现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模式在犯罪预防、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矫正以及犯罪后果消除方面有不同程度的不足和缺陷,而这些问题在传统家族治理模式下却得到较好的解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治理机制,既要保证现代性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适用,也要兼顾传统家族治理模式中的地方性经验,关键在于建立未成年人法律合作组织、延伸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职能、加强知行结合的未成年人道德品行教育以及补充完善未成年人法律规范等.  相似文献   

10.
《法学杂志》2012,33(5)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在研究与教学上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其表征是:法理学之西方知识与中国模式之东方经验的悖论、法理学之“权利本位”与中国模式之“发展”“稳定”目标的悖论、法理学之法律自由价值优先与中国模式之法律秩序价值优先的悖论、法理学之以“个人”为本的法律观与中国模式之以“人民”为本的法律观的悖论。如何认识与看待这些悖论,是当下法理学发展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1.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12.
谢红星 《政法学刊》2010,27(1):16-21
英国普通法是多种法律文化混合生成的,具有一种“混合性”的特征。普通法的“混合性”,既指其历史渊源的多样性,也指其法律内容的有机性。中央集权的强化是推动普通法“混合性”特征形成的政治要素,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相通、深厚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传统、实用主义的法律风格是影响这一特征形成的法律要素。借鉴普通法“混合性”特征及其形成的经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混合现有的传统法、苏联法、欧关法等法律文化。在混合过程中,要重视政治权力的积极作用,珍惜传统法律文化,和采取实用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其主要标志就是建立 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变革呼唤着法 的变革,法的变革仰仗法学研究的探索、开道。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为此,研究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一、“混合法”是中国的法律传统 长期以来,在中外法学界据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只有两种法律传统,即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和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成文法”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特征,将立法、司法从形式上严格分开,法院的判决只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国、德国等国家最早实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  相似文献   

14.
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俞荣根 《现代法学》2005,27(2):166-174
从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变化来看,自法学在祖国大陆复兴以来,这一学科的成长过程可以划分为创建、探索、发展三期,虽然各期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寻求‘自我’”是其总特征。这一总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研究对象;摆脱机械地以“五种社会形态”来设置篇章体例;摆脱以西方法学概念诠释中国古代法的模式;揭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破译法的文化遗传密码、注重实证研究、重视礼和礼制研究,是中国法律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值得关注的趋向。  相似文献   

15.
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议2001年年会围绕“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文化”的主题,主要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及新世纪对其提出的要求、“法治”与“德治”、中国法制史的生命力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等四方面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6.
传统知识法律概念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传统知识定义的现状科学、准确的界定传统知识的法律概念是建立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的逻辑起点,对保护体制的类型和范围也有着重要影响,但传统知识本身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国内外学者对此观点各异,有学者认为对传统知识  相似文献   

17.
自省法学范式下中国法律秩序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制建设正在遭遇法律“物象化”现象。一方面,法律秩序的“物象化”意味着法律越来越具备形式性与体系性特征;另一方面,法律逐渐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经验。转型期社会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要求,既要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和规范性,又要保持法律的实质性和开放性。如果忽视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的“共时性结构”,无论是传统的法社会学路径还是法经济学路径,均无法真正克服法律“物象化”带来的弊端。中国法律秩序在未来建构过程中,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结构应当体现为“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相互交错,即法律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  相似文献   

18.
法律渊源是法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仅仅对于法理学,法律渊源也是其他各法学学科的基础性概念。不了解法律渊源的概念,就无法形成对于具体法律形式的判断和运用。本文以《民法总则》颁布后国内几位法学家提出的“《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新的法源地位”的观点为切入点,认为在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于法律渊源抑或“法源”概念的误用现象。这种观点将判例法国家的法源理论套用到了当代中国身上,混淆了法律渊源和规范渊源的区别。准确地讲,应该是“《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规范渊源的地位,而非法源地位”。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而这种“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还针对以法律渊源为基本单元构成的法律体系概念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规范体系”的概念,并对习惯、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等在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提出的规范体系概念及其建构的规范层次,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20.
《法学杂志》2012,33(5)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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