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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地区的调处组织都已相继建立。关于农村调处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问题,各地做法都不一致,有的是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有的是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究竟那一种组织形式便利群众,有利生产和便于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同志发生争论。有些同志主张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兼任,每一农业社建立一个调处小组,由各生产队产生一个调处员,组长由社付主任(即乡调处委员)兼任。也有些同志主张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调处委员会主任由社付主任兼任,每一生产队设委员一人,调处委员负责调处队内纠纷,乡党委设专人负责领导全乡的调处组织。调处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问题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开展调处工作和及时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达到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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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现就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三十四年前制定的《人民调解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三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这里的“一般”民事纠纷需要明确。何谓一般民事纠纷?法律没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由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每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在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要么推诿、要么越权的现象,有些纠纷,这人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可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而那人则会认为已构成民事案件,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尤其是现在以承包为中心的生产责任制以及未来企业股份制的广泛推行,城乡中生产、经营、分配的纠纷,“两户一体”间等各种经济纠纷更难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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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几十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努力贯彻上述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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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组织的权与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刑事审判组织权责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赋子刑事审判组织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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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法发[1993]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处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调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现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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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农民尽快富起来,社会不安定是不行的。1979年,我征得上级党委同意,支部书记的担子让给了年富力强的同志,自己担任了村调解主任。六年来,随着改革形势发展,我经常分析农村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新变化,探索调解工作的新途径,为群众排难解纷,共调处各类纠纷三百八十起,防止非正常死亡二十二人,没有发生一起因民事纠纷激化的刑事案件。全村民事纠纷大幅度下降。实践中,我积累了一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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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着重讲讲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中国的传统,现在成了明日黄花。很多学者大量借鉴宣传外国的ADR,但外国的做法其实借鉴了中国的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调解组织曾经遍布全国各地,人民调解员曾达到790多万人,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改革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调解所处的人情社会已逐步瓦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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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乡(镇)党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吗?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明确的,适用的对象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是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中所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具体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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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门诊是法医鉴定工作的一项内容,是指法医鉴定人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身体损伤情况进行检验,并作出法医学鉴定书的活动。法医门诊的开展,为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笔者就当前法医门诊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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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三十多年来,随着革命的胜利,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壮大,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愈来愈少了,而人民内部的矛盾却急剧上升,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造成自杀或他杀的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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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月1日,对于阜南县王家坝镇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戎泽军来说,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那一天,瓢泼的大雨下个不停,淮河水位猛涨,他带领由各村基干民兵组成的抢险突击队踏着泥泞,巡防在十几公里长的淮堤上。风雨中,他的手机响了。用满是泥水的手打开手机,在轰鸣的雨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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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对于刑事和解调停人具体由谁担任,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由检察官、法官担任,还有少数由社会调处机构担任。结合我们自身办理刑事和解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和解机构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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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犯罪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由婚姻、奸情、口角、邻里纠纷、积怨等一般民事纠纷激化为杀人、放火、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性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前,这类案件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就杀人案件而言,近两年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导致的杀人案件一般都占整个杀人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据对湖北省武汉、裹樊、荆州、咸宁、鄂西等五个地市今年第一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