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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基本条件。继承股权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第76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表述有误,并对建立良好的股东权继承认可制度提出几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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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私人权益得以充分保障的前提。相对人的权益侵害和其权益获得救济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内,权益受害者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死亡或者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有必要规定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来保障自然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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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WTO时代中国的自然人流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流动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方式,GATS构筑了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入世”前后,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使有关自然人流动的立法进一步符合GATS的规定。但是, 我国在劳务输出、签证制度、资格认证标准、外国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尚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劳务输出法,改革签证制度,统一国内资格认证及许可标准,完善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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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法治环境下自然人的诉权主体资格备受争议.自然人虽然是商品社会中最小的组成单位,但从其社会属性出发,他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者.与此同时,自然人受诉讼法中的诉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往往难以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在这样的法律困惑下,有必要重新思考传统诉权资格理论.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自然人诉权资格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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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竟天择,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体因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促进商品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结束不稳定的经济状态及经济关系,作为处理经济体消亡之后的“善后事宜”的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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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不允许自然人作为合营中方的。该法的制定虽然有其特殊的体制背景,但上述规定显然存在着它的现实的不合理性。本文侧重从法学理论、立法实践及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中阐述,应当确认中方自然人在中外合营企业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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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流动作为跨国服务提供方式之一,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晚近的立法和实践表明:自然人流动的规制总体上呈现多边谈判进程缓慢、区域和双边协定安排灵活多样、国内立法规制复杂细致等特征。自然人流动是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重点,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在未来的多边谈判中争取主动,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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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仅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还与民事责任的构成有紧密的联系.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我国学者在认识上却有很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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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追诉范围较之自然人犯罪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刑责主体只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但由于法条对这两类人员特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在概念上较为抽象,因而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困难,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反映在因为职务关系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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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与股东资格的联系
从静态上看,股东资格是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但在继承这种财产转移法律制度中,我们不能孤立、静止地看待股东资格,必须看到股东资格与股权的不可分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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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2):16-22
随着各国贸易保护战略的推进,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进行经济调控的工具,与贸易保护政策间的互动关系日益紧密。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正是各国为满足贸易需求而普遍适用的竞争政策,它对于促进一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具有特别的功能和效果,但其适用也受到限制。根据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我国《反垄断法》下的外贸豁免制度尚需完善,惟有如此方能确保其必要的贸易保护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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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主体划分,贿赂犯罪分为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种。自然人贿赂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自两法修改以来,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不尽人意,许多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至今空白,除其它一些原因外,贿赂犯罪立法上的缺陷亦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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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ATS下自然人移动的主要内容(一)自然人移动的含义自然人移动,或被称作方式四,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Trade on Serv- ice,GATS)下规定的四种贸易方式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二款d项对自然人移动作了明确的定义: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存在提供服务,即为自然人移动。在自然人移动附件(以下简称"附件")明确地指出两种方式的服务应属于自然人移动,即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是服务提供者时,和被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另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前者所指的自然人是指由服务消费者直接支付报酬的个体服务提供者,后者所指的自然人即可以在其母国或者在东道国,被东道国的服务提供者雇用或被东道国的服务提供者雇用的人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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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