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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审理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适用上述条款进行调整。但  相似文献   

2.
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功能各异,适用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对违约金约定数额的调整,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院亦可依职权主动调整。在调整规则上,还应适用可预见性、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限制性规则,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从而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作了全新的规定,该法所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是一种预定的赔偿损失的数额。从司法实践看,有关违约额赔偿责任中惩罚性还可以稍作扩大,在计算上,可参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现成做法,掌握一些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 ,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 ,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相似文献   

5.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6.
本文拟以律师视角、从实务角度探讨违约金问题。一、对于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审判实务中有的依据法释犤1999犦8号批复及法释犤2000犦34号批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违约金。本文认为,该司法解释及实践做法值得商榷。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因此,以《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的法定违约金规定为根据的法释犤1999犦8号批复,具有其当时存在的合法依据。但是,《合同法》实施以后,《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均已废止,《合同法》中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并未规定法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7.
丁怡 《法制与社会》2010,(30):94-95
违约金按性质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也叫做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若发生违约将产生的损失作出的预先估计。惩罚性违约金即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纠纷。本文区分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个角度,借鉴比较法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阐释如何调整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9.
违约金调整规则是违约责任中适用较为普遍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专门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既保持了以往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续性,又新增、细化了合同主体、交易类型等酌定因素,明确了恶意违约情形下一般不予调整违约金等规则。有关违约金司法酌增的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按照逆向思维的逻辑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填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厘清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有必要协调不同违约形态下违约金调整规则与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1983年8月以来,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经济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对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作了某些具体规定。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企业职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速度加快了,体现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实现.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劳动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12.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出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金额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那么对于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如何判定和举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又能否并用。本文从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  相似文献   

14.
王国才 《法人》2020,(2):82-84
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相似文献   

15.
《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31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们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损失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大.而对同。未规定违约金或更有违约金的规定,但违约金尚不能弥补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  相似文献   

16.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支付违约金是民事审判中常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但对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计算标准,各地法院的 掌握尺度不尽一致。尤其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 由于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经济损失的赔偿 范围以及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较之以往有很大不同,导 致在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上产生了更大的分歧,亟 待统一。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论这种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违约金责任是一种较为普遍适用的违约责任方式,各国法律中都有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但就违约金的具体形式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有的规  相似文献   

19.
许德风 《法学》2024,(4):110-123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相似文献   

2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计算标准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定计算标准,是我们在追究违约责任和债务人迟延履行判决裁定的责任时经常要用到的。这里的计算标准应当明确、统一,才有利于人们正确地适用和执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项法定的计算标准并不明确,致使人们在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实际做法也不尽一致。作为不大也不小的困惑,现冒昧探疑如下:   〈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我国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完全取消了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从法定的规定,但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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