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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9,(1)
1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以避免破产宣告为目的同债权人会议之间相互谅解或让步,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从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和解,始终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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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合议组织,它是为了处理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一些重要问题而设立的。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集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对债权人会议的组织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其他条文中,也有一些关于债权人会议组织的规定。研究债权人会议的组织,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资格。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从表面上来看,这一规定似乎对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问题没有规定什么限制,只要是对债务人有财产请求权的人都可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如果同本法的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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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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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就是运用破产的方式统一按比例清偿多数债务的程序,即在全体债权人中间通过破产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程序。之所以在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破产程序,一是因为当时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则无法可依;二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种关系较之于破产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短短八条(第199条—第206条)虽然十分原则,但为人民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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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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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且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律强制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是为了保障破产诉讼顺利迅速地进行,不致因无限期地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延误破产清算分配,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得到补偿,减少诉讼中的损失。世界各国的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各国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才规定具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效力的申报期限。这是因为只有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债权的范围才最后确定,才不会再出现新的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否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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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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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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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以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管理和变价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和解与整顿给予债务人复兴经济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它要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程序和清产还债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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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制破产是相对于申请破产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无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破产制度均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为前提,非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属于“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各国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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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民诉法》第19章都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检察机关是否有抗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个相关司法解释,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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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二是追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债权人选任为一体的方法。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本文认为该制度与当今世界破产立法传统相悖,应该做出变革,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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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申请及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中请既可能是债权人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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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新《破产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依据,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企业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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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这就是说,对于破产程序中的非讼程序,即使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也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而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则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英美法系破产立法例和大陆法系早期破产立法例中,均未出现过类似于本条的法律规定。直至现代大陆法系破产立法才相继出现了这种规定。这种立法例的出现,给大陆法系破产法理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加剧了对破产程序性质认识的分歧,促成“诉讼事件说”、“非讼事件说”和“混成独立程序说”的三种理论鼎立。“诉讼事件说”认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相当于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就加以确认,它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