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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财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毅超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本文认为,受贿犯罪不应以谋取不当利益为要讲;行贿行为不论是否为谋取不当利益,都构成行贿犯罪,但如不是为谋取不当利益,应免除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包括单位;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转移债款、滥用债款。 相似文献
2.
刘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1)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这体现了我国严惩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本罪的受托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易言之,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包含着一个贿赂和影响力的逆向流转过程。具体表现为:(1)贿赂的流转过程,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影响力的利用过程,受托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 相似文献
3.
刘杰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6):11-15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朝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52-54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5.
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涉外事务活动中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受贿行为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党政机关中、高级领导者、国家行政机关行业主管人到人、财、物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受贿犯罪现象。一、受贿犯罪主体特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单位犯罪。在自然人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相似文献
6.
王桂胜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4)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的多种犯罪的概括罪名,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种罪名的总罪名。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 相似文献
7.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51-5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是单位为谋取自身利益,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通过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而实施的否定法秩序的行为.它与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有诸多不同,单位犯罪的行为动机为谋利,其意志体现出整体性,其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9.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对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做出了具体的定罪规定,其犯罪有五个方面特征。刑法规定有关回扣、手续费的定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玉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42-4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对于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作何解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