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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谈一下制定合同法的背景、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先简单介绍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框架,再回答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有三部合同法,一部是1981年颁布、1993年作过修改,主要解决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部是主要调整涉外经济合同纠纷、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部是1987年制定的《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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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年十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结束了我国在这之前三个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并存,调整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事合同关系;《民法通则》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不统一的格局。制定统一《合同法》,实行民商事合同统一由一部法律调整,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化(国际化)和《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立法本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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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确立了完善、统一的合同制度。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束了我国以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制度为龙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构建了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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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统一合同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于经济发展发挥了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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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诚实信用观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常常假借合同进行欺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把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此,笔者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作些探讨。——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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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它一方面吸收、借鉴了国际公约和两大法系合同法上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实际对某些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我们对外交往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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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昂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2)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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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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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日前,本刊记者就合同法草案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问:我国已经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为什么还要制订统一的合同法?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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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09年5月1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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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耀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既往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抗辩权就是一项。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基础,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按照过去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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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上规定了较为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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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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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赁物联运,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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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三类。我国《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通过对其概念和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分析,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应该采取无效说更为科学和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