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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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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安某驾驶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分别在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河西区、河东区的道路上因变更车道、追尾、逆行的原因和徐某某、戴某等20余名司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全部都是由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安某以在事故中车辆受损、碰撞致伤及误工等理由向对方司机索要赔偿金累计约现金4.4万余元人民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犯罪嫌疑人安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碰撞均较轻微,且其所驾红色夏利出租车车身划痕较多。安某  相似文献   

3.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依法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看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案例启示:公共交通中的"碰瓷"行为往往以交通事故的形式出现,此类行为的最终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并根据相关罪名的本质特征来判断。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排除公共危害性,则行为定性主要取决于获取财物行为的手段,有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瓷”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瓷”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瓷”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瓷”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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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2,(30):188+191
汽车"碰瓷"行为,不仅骗保偏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它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引用案例,分析了汽车"碰瓷"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该行为作出比较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8.
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  相似文献   

9.
专家简介:刘中发: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在《中外法学》、《中国监狱学刊》、《人民检察》、《外国法译评》等刊物上发表论、译文50余篇。参编、合译论著多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  相似文献   

10.
刘海梅 《法制与社会》2010,(31):154-155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公共安全"的理解还有诸多不足,不同学者之间的分歧甚大,我国刑法规定公共安全的内涵可简单概括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11.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趋兴盛和繁荣,出现了一些以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故意制造卖家违约的假象进行牟利的"网络碰瓷"行为。当前对该类行为未有明确的定性,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难点和盲点。有必要对"网络碰瓷"进行刑法规制,当然,对"网络碰瓷"进行刑法规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刑法的预防犯罪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吴文锋 《政府法制》2011,(34):24-25
近日,在江苏泰州姜堰市,一名86岁的许老太摔倒在地,两名路过的中学生好心将老人扶起,却反被说成是肇事者。幸亏周围有不少目击者,这两名中学生才得以脱身。现场有市民指认:这个许老太是专门"碰瓷"的。事情发生后,网络上谴责许老太的声音不绝于耳。然而,就在此时,网上又出现一篇回帖,  相似文献   

13.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31日,三鹿案件在石家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三鹿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虔、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接受审判.  相似文献   

14.
今年65岁的孙林(化名)在201O年春节前夕以一种不光彩的方式“走红”了:10年碰瓷史、上千起碰瓷经历、300多次碰瓷报警记录……让他在晚年有了崭新的名号——“史上最牛碰瓷人”.“碰瓷专业的博导级人物”、“碰瓷专业户”。  相似文献   

15.
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操纵法律进行所谓的维权行动,绝不是使自己解脱职场困局的高妙之术。那些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低级"碰瓷"伎俩,只会使自己陷入更加困窘的求职之路。——李盛荣  相似文献   

16.
最近,江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扬州45岁的企业职工老王在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告赢了又一起“劳动维权”官司,完成了他从2008年开始,先后换了近20个单位,将不守法的第15个老板告上法庭并第13次胜诉的“职业维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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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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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在图片版权行业,屡屡出现图片网站或代理公司“天价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式的套路维权营销,有些公司专门以起诉或赔偿来牟利。有专家认为,这类公司依赖“碰瓷”大赚诉讼费的商业模式必定走不远。究其本质,这种披着“版权保护”的外衣却大肆吸金的行为,已危害图片版权的交易环境,亟待相关部门加以重拳整治。  相似文献   

19.
勒索型绑架案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秘密地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他人挟持到某一地点进行拘禁,并以损害被挟持者 (人质)的生命或健康相威胁,向被挟持者(人质)的家属或关系人强行索取财物的案件。2000年以来,广东省刑事案件一直保持高发态势,年均立刑事案件50万起左右,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9,而作为突出犯罪类型之一的绑架案件,年均立案数近1000起,约占全国绑架案件总数的1/3,已成为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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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其仅仅是法院确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把交通违法行为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过错行为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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