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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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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2.
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人权规则和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都对律师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各国都并不一律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限制律师发表对实体公正有损害的言论、禁止律师发布虚假信息。但律师可以发表对审判公正没有实际损害的言论、与程序性信息有关的言论、消除他人言论的负面影响的回应性言论。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则,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规定禁止律师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真实性规则将其具体化。  相似文献   

4.
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忠 《法学论坛》2002,17(1):13-18
因特网上的内容是言论 ,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 ;在因特网上 ,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限制言论的可行性问题显得极为突出 ;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考虑一国国情 ,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 ,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5.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6.
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最近备受关注的案例引出言论自由这一论题,并通过阐释言论自由的作用论证了言论为何必须自由。文章还介绍了国际社会及我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最后,文章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国外判例等方面来考察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权的冲突问题及合理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8.
秦前红  陈道英 《法商研究》2005,22(3):143-149
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与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这一问题具体包括了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划分的合理性、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方面,而美国法学界并没有在这些方面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张政 《法制与社会》2014,(12):68-6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其应有的边际,在必要时需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言论自由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因为,确立言论自由权边际的根本意义还在于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在陈平福案这一真实的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相似文献   

10.
网络中立管制的本质是要求互联网平等对待网络内容和访问者,其核心是“透明性”、“禁止屏蔽”、“禁止不当歧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着两难困境:政府如果听任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流量限制、付费优先权等差别对待行为,就会损害互联网的创新、平等、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环境.但是如果严格监管,也可能损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美国围绕《维护互联网开放性指令》的合法性争议,集中体现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的法律困境.2014年威瑞森案及其后续发展表明,美国针对该困境的解决对策是:在经济层面采取“原则管制,例外不管制”模式,在非经济层面采取“言论提供者的言论自由优先于言论传输者”模式.我国也有必要引入网络中立管制管理差别对待现象,将网络中立管制的若干规则引入互联网立法,建立健全对违反网络中立行为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限制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的信息言论审查权,强化平等透明的网络服务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象征性言论及其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爱民 《时代法学》2004,2(5):93-96
象征性言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修正传统的言论与行为二元理论从而创立的一项新型言论类型 ,它的提出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由于象征性言论兼有“言论”与“行为”双重性质 ,因此法院对之适用“基于内容的规制”与“内容中立的规制”的双轨制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2.
言论是人类思想和情感最重要的表达交流方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言论在刑法中的性质的界定,直接关涉到宪法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对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制。泛泛地在存在论层面上探讨言论是否行为没有实际意义,在引入宪法中言论自由界限视角的基础上分析判断言论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性才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同样也存在其必要的限度,要厘清言论自由保护的限度问题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并了解几类受到严格限制的低价值言论。  相似文献   

14.
竞选资金规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言论自由诉讼的三个焦点问题之一。2010年的“联合公民案”提出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权问题,其核心在于:竞选资金是否是言论?公司法人是否是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本文分析议会与最高法院在公司法人的竞选资金规制问题上的分歧,对“联合公民案”中的法律争议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探析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权法律争议的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15.
一言论自由是指以语言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由于出版是实现言论自由的原始的和普遍的方式,所以,人们往往用言论出版自由来表示言论自由的所有方式。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广义上讲,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绘画等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最早倡导者,西方公认是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约翰·弥尔顿。他在1644年向英国议会所作的《论出版自由》的演说词中,最早提出了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著  相似文献   

16.
李立景 《政法论丛》2006,3(5):37-43
历来对思想的控制无不是以对言论的控制为表征和途径的,自古罗马以来,“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从未阻绝此后漫长历史时期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刑法学家将发表言论一概解释为行为,非但无法保障思想自由,可能与其初衷正相反;借鉴美国判例中“言论——行为”两分法,将具有表达意义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为言论,不仅是对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呼应,而且对思想自由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17.
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8.
傅瑜  祝捷 《时代法学》2012,(1):107-114
在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中,美国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建立起“空间”标准,以及对“空间”标准的审查基准。“空间”标准是指在网络色情信息和成年人之间形成封闭空间,避免未成年人轻易接触网络色情信息。“空间”标准的建立,是保障特定人群免遭色情言论污染的一个重要运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这一封闭空间很难做到完美,而有可能侵害非色情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ACLU案和ALA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建立和完善“空间”标准的两个里程碑式的案例。经过案例的积累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逐渐形成了立体化的“空间”标准。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色情言论侵扰提供了法制上的保障,也缓解了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19.
龙俊 《政治与法律》2024,(2):127-145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20.
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因特网对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原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因特网的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传统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限制言论自由的难度也有所增加。为此,各国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因特网管理和协调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在因特网时代,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适合各国的国情。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的浪潮之中,为了迎接因特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因特网技术以及因特网与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政府应直接参与因特网上言论的交流,并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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