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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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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1):121-123
在1979年的《离婚法》实施前,南非法院主要根据普通法规则来确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即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在《离婚法》实施后,根据该法,南非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通常居所地为由来对涉外离婚诉讼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4.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世界上除少数几个国家因为宗教的原因不允许离婚外 ,绝大多数国家允许离婚。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 ,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 ,所以 ,在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 ,以前许多国家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当今 ,各国冲突法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了新的发展趋势 ,本文拟对许多国家的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做一个比较研究 ,再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 ,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一、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当前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大体有以下五种主张与实践。1、适用法院…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这  相似文献   

6.
刘仁山 《法学研究》2013,(3):172-188
惯常居所的界定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惯常居所一般均无明确界定,其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个案而异。为避免法院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属人法适用的非确定性,应探寻并遵从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即对当事人现时利益重心予以关注。确定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时要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其现时利益重心地之所属法域,进而明确当事人与特定法域的联系。研究欧美主要国家关于惯常居所界定的实践并揭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对实施我国法律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7.
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9.
蒋奋  金彭年 《河北法学》2011,29(8):64-68
属人法是软化发生地法主义的选择之一,故可用于解决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冲突。债务人住所地法的补充适用、共同属人法的优先适用和作为"最密切联系"或"更密切联系"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不当得利冲突规范中属人法的三种立法模式。而在"更密切联系"框架下共同属人法的补充适用模式,因其最具合理性而值得为我国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是指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的问题。一般而言,可分为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类。不同方式的法律选择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并且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态度,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现象的发生。因而了解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合适的选择法律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拟就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作基本的分析并对各国相关立法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涉外经贸活动能起到…  相似文献   

11.
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的诉讼离婚是我国解决离婚纠纷的法定方式,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方面缺少应有的保护机制。父母离婚的随意性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伤害,在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应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一 侵权行为法是各国民法,特别是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国家利益、社会状况和风俗习惯不同,其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等的规定也就不一样。即使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域也是如此。因此,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适用原则会导致适用截然相反的法律。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二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连结点单一,形式僵硬。以往的“易于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优  相似文献   

13.
戴琼 《政法学刊》2000,17(2):34-37
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应采用“分割法”来确定合同各个不同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除了违反本国强行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不能选择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时,应采用明示方式;而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则应采用“特征性履行说”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4):127-137
涉外法律适用的风险客观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之中,是在私人当事人或者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并可能危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正常运行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源于法律选择行为本身,而各国实体、程序以及冲突法上规定的差异导致了法律选择的不确定,加之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于具体实践中难以拿捏其度,故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可能因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而遭受损失。这种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隐遁于冲突法的制度之中,因其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上的损失故可称其为风险。但其虽植根于实体损失,却有别于实体法上的风险,亦不同于国内法运行时作为实体损失因由的程序法上的风险。作为一种风险,即应有所措施加以防控,但防控之举又须端详这一风险运行的本质。这一风险源于法律选择,因此涉外法律适用风险的防控方法,亦应深究法律选择本身,即言于当事人及法官当如何选法,如何正直地顾全自身利益或怎样保证实体利益分配的公允得当。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5,(3):151-15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部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要求选择"有利于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法。这种规定虽然有体现冲突法实质正义追求的积极意义,但也为法院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增加了难度,不利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所谓"有利的法",要求法院在众多可适用的法中,通过比较选择一个能最好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法,这其实是美国"最好的法"选法方法的翻版。冲突法实质正义的趋向应当是有限度的,不应取代实体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否则会破坏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丧失冲突法的规范价值和存在意义。鉴于该法生效时间不长,一时难以修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之予以适当矫正。  相似文献   

16.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确定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既存在着一些传统原则,如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等,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如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的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等等。我国有关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应当以《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蓝本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世界人口流动频繁,涉外离婚已经比较普遍,由此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涉外离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财产、子女的抚养教育、亲属关系,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伦理道德观、社会风气、本国的公共秩序等。本文从涉外离婚对个人以及对当事人本国的影响出发,引出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从世界范围内归纳现今被适用的原则,并且对每个原则都做了简要的介绍。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责任主体为婚姻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对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指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难问题可通过过错推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可以适用于裁判离婚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19.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20.
外国法的选择适用和查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确定准据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了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包括有权选择外国法为准据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外国法,又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难题。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立法基础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只可能适用本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赋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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