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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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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谓经济犯罪案件仅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案件。很长时间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努力探索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推动当事人刑事和解,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成效不明显,而且一度引起社会广泛的非议。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所涉及的案件范围、刑法罪名、和解内容、和解程序等诸多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问题作学术探讨,完善公安机关参与推动刑事和解问题的相关立法,将有益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3.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应协调各项制度措施,规范轻伤害案件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程序:建立程序引导监督机制,实现轻伤害案件和解前置;探索调解方式的现代转型,保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将刑事和解定位为一种与刑罚并行的、针对犯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将现行犯罪的解决方式分为刑罚、刑罚加和解、刑事和解三种,并厘清了各自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警察刑事和解权的正当基础,并从权利分工、主体、程序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在检察机关能否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决定了其应成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检察机关的权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和"合理案件范围"等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职务侵占案件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之一,在经侦部门管辖的条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但是该种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难点,本文从案件特点的论述开始,通过分析职务侵占案件与贪污案件、盗窃案件、侵占案件等区别,给出了该类案件的一般侦查要领,希望能对公安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是对刑罚目的与功能理性反思的产物,是与传统报应思想不同的积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提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当下,刑事和解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刑事和解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是刑事法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赋予侦查机关对轻微案件的刑事和解权,这与侦查机关调查事实、惩治犯罪的侦查职能并不矛盾。刑事和解既然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侦查机关需要科学领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和解的范围、模式、条件、程序以及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认真把握,并在实践中细化落实。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并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法益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案件,以后可以扩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不能忽视调查取证,应注意对话基础上赔偿协议的达成,同时也要改变和完善目前的执法考核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11.
叶余庆 《公安研究》2009,(2):31-35,50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应尽快统一刑事和解程序,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联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加强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管理,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彭俊 《理论月刊》2010,(1):119-122
刑事和解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保护犯罪人利益和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中西方刑事和解的模式虽然不同,但恢复性司法是它们的共同理念。刑事和解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而是和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刑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案件的程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经侦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溯其根源,在于执法思想的偏差、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要正确处理打击经济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经济犯罪与保护合法经济、平等执法与重点打击等六个方面的关系,切实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初查、立案、办案协作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引,严密执法程亭,确保经侦部门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案件办理的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15.
刘亚娜  王大洋 《求索》2012,(3):158-160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于17世纪,而在我国还难以称之为制度,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均尚处于不断的研讨与探索之中。今年来,重罪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则被推至理论交锋的前沿:反对者从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削弱一般预防功能、滋生腐败等角度进行抨击;赞成者则从国家权力部分让与被害人以及恢复性司法价值等视角予以回击。从法哲学层面而言,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利弊兼具的。综合分析,刑事和解凝结了新的时代意蕴,承载着更加合理的社会价值,有序、有效地引入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利大于弊的。同时重罪案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可能出现的若干负面问题,并逐步加以调试和改进,以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历史基础又有现实可能性,是典型的平民参与司法的模式。这种模式既能解决陪审制中的现实缺陷,又能提高刑事和解的调解率,可以在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等案件中以多种形式展开,使纠纷解决更加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标志着刑罚权由国家独占向非国家化的过渡,使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紧张的敌对状态得到缓解,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及社会关系的恢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很多具体制度和细节还有待完善。对当事人和解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公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在侦查阶段运用刑事和解具有更大的优势。公安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时必须注意其法律角色的定位,严格遵守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主义原则,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充分标准。  相似文献   

19.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寻求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在我国,自2002年以来,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写入刑事和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一大创新.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渐成主流犯罪的态势下,借鉴已有经验,进行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尝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有丰厚的社会文化思想底蕴,是“和合”精神在新时期的崭新呈现.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充分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更好实现.尤其需要明晰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与“用钱买刑”有着实质的区别.将经济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中,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和谐”价值观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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