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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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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震慑、预防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有利于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危险驾驶罪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为了解决因为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不文明驾车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酒驾入刑"自实施以来,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并引发了定案证据单一、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本文将从案件办理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办案难点及其成因,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搭建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法律规范等对策,以期达到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现状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6.
陈利 《公安教育》2011,(8):32-32,33-3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7.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8.
徐玫 《当代广西》2011,(18):53-53
案情:7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南宁市六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因醉酒驾驶入罪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0.
龙本坤 《人大论坛》2011,(11):26-26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通过的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决议正式施行。通过几个月的实践,各地法院判决了不少危险驾驶的案件,2011年5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饶大权成为该省第一例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饶大权拘役一个月,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笔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该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8.
民主视点     
《公民导刊》2011,(6):39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5月15日光明日报)最高法院是不是要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应该如何把握醉驾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不少人的疑问。  相似文献   

19.
近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井喷式增长的现象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刻检思,通过治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虽然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该类型犯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程序法层面起诉标准的不统一、实体法层面构成要件的解释争议与量刑标准的差异化,以及犯罪附随后果层面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等困境。因此亟需将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单一化入罪标准向多元化标准转化,统一全国醉驾的起诉标准与量刑标准,还要处理好醉驾不起诉带来的行刑衔接问题,增设前科消灭制度以解决前科效应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同时公检法司等机关要建立起协作机制,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内化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防止从“一律起诉”走向“不诉了之”。  相似文献   

20.
民生视点     
《公民导刊》2011,(6):39-39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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