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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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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简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简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简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沈贵明一、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具有一定职能的人员...  相似文献   

3.
刘勇 《行政与法》2006,(12):134-136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指导思想的错位,破产法包容了过多的公法职能。在破产还债的基础上,破产法还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企业职工安置等社会职能,背离了破产法的本质,破产法自身的私法精神缺失。  相似文献   

4.
自然人破产能力与我国破产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①然而,哪些债务人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破产主体,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商入破产主义,即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事主体,如法国等。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一般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商事主体,不因其为商事主体或非商事主体而有区别,如英国、德国等。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然而在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5.
自严译《法意》面世以来的近百年间,法学译著并不多见。虽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但国内法学研究欲“规范化”——欲与世界法学研究“对话”,还有相当的距离。近读《日本破产法》发觉无论是从著,还是从译方面来说,都堪称法学研究“规范化”之突出范例。 先说著方面。石川明作为当代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对日本破产法和破产法研究动态有相当的了解。因此,首先,作为其代表作的此书,其结构体系完整,涵盖了破产问题的方方面面:倒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程序的开始;围绕破产者的法律关系;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以及执行;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破产程序的结束;小破产;  相似文献   

6.
论破产管理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论破产管理人汤维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各国破产法都无例外地对此作了规定。不过,在它们的称谓上并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Bankruptcytruste...  相似文献   

7.
<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试行稿),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诞生的一部重要的单行民事法规。本文联系国内外情况,拟就破产法律关系略陈管见。一破产法律关系是综合性的事实构成,它包括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以及法院的破产宣告等行为。“破产”的事实是实质性原因,通称破产原因,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程序的基本标准和界限。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则重在通过程序对“破产”事实予以认定。破产原因至为重要,各国破产法对此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概括来说,国外有两种  相似文献   

8.
<正>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款中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学理上被称之为破产衍生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则被称之为集中管辖。破产衍生诉讼审理的结果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总额的变化或者是债权人债权性质、金额及其优先顺位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  相似文献   

10.
张在范 《行政与法》2005,(5):102-104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各国破产法无不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我国现行破产法所采用的从政府官员中选任清算组的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国应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明定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肯定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在破产管理中的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在破产清算事务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6期刊载的胡泽恩同志的《论破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以下简称胡文)一文,对各国破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了介绍,并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作了评价,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似有不妥,进而建议将现行和解整顿制度分解为两个程序,以适应各种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此,笔者以为有可商榷之处,特述于下: 就世界范围而言,由于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单纯的破产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在破产法中或在破产法之外设立和解整顿的内容已成为各国破产制度的通例。然而,国与国之  相似文献   

12.
遗产破产是自然人破产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破产法都对此有规定。本文指出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产破产问题,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破产法》中没有涉及,遗产破产的理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产生于80年代中期,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破产立法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太窄,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破产还债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现阶段,我国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与取得法人资…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立法应允许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然而,哪些债务人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破产主体,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一般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如英国、德国、日本和美国等;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商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相似文献   

15.
吴磊 《法制与社会》2010,(17):116-116
破产重整中对企业的经营有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模式,当债务人自行管理时,我国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人是重整监督人;但在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形下,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专门的监督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管理人作为经管人时对其的监督机制,以期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专章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审理破产案件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破产法不论是在立法上或是在适用上都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本文旨在对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立法上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略作探讨并提出建议,供审判与立法参考。(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现行的破产…  相似文献   

17.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除法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债权人会议在各国破产程序中均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程序机构。但进一步考察,各国破产法对待债权人会议程序地位的态度是不尽一致的,这集中表现在其职权的规定和享有上。各国破产法正是通过对债权人会议种种职权的设定和规制,安排和确定了它同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人以及债权人  相似文献   

20.
<正> 银行是破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参加者,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所以介绍英国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所规范的客户破产与银行行为,以及银行业务的实践,必然对我国今后有关破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起一定的借鉴作用,对我国银行处理客户破产时的业务实践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英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所谓破产行为,是指破产法所规定,足以构成破产申请理由的债务人的行为。它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破产法律关系的前提。英国1914年颁布、1926年修改的《破产法》第1条规定的破产行为有八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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