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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成员承诺责任的引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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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社立法——向着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回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向着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开始回归的30年,是中国的合作社立法逐步回归本来意义的合作社的30年。上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初,合作社改革起步,合作社立法试图走出集体所有制的误区;上世纪90年代初—本世纪初,合作社获得初步发展,立法开始向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回归;本世纪初至今,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合作社立法初步回归到本来意义的合作社。未来合作社立法将在回归的路上继续走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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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合作社条例》)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合作社这一新的生产关系逐渐改变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但是,合作社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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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它与农民生产生活和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由于它独特的民主模式使它成为了农民民主意识培养的"温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其提供了走向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的契机。本文通过对农民主业合作社对农民民主意识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总结合作社的正面推动民主意识培养因素和阻碍因素,并提出符合农村现状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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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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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我县陆续成立了各种性质合作社,到2008年底,全县就已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473家,现农民合作社已经历了四个年头,其发展取得很大成效,至今为止,固涉诉由法院解决的案件也仅有二件。其中一件为转让纠纷,另一件为买卖合同纠纷。从涉诉案件的情况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势头基本良好。但笔者也发现了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存在一些值得加于引导的问题。为此,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以法官的视角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达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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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表决机制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决策权,但内部表决权在运行中还存在严重缺陷,这是当前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其存在的严重缺陷主要在于社员表决权被严重虚化、弱化、乃至被剥夺.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农民的带动作用.应根据专业合作社表决机制存在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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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合作社也一度被认为是效率不高的组织.本文以产权的功能为切入口,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产权性质,并指出正是由其特殊的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产权性质导致大量未清晰界定产权的共有财产存在,诱发了内部社员对合作社资源的过度使用与为外部人潜在地攫取合作社共有财产提供了可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产权结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产生问题根本原因.为此,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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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度的上优越性,合作社在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与公司、合伙等典型企业相区别的经济组织.但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具有社团性、非营利性、人合性和法人性的组织.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于合作社的性质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我国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理论上的混乱现象,该法并没有完全回答合作社的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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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3):169-180
民法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类互益法人,而在经济法视野下,为了防止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合性遭受资合性的过度侵蚀,以及促进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对其施加一系列倾斜性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一定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合作社要么行将消亡,要么仅保留了合作制的外观,实际已演化为机关法人或企业法人。这既是经济转轨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的变化所致,又根源于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长期缺位。我国未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定位于统一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中设立互益法人的专节规定;另一方面则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取得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将其扩充修改为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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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从动态上对所有权及其各项权能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和市场最高效率。企业所有权实质为对企业收益的占有权和分配权,亦即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此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所有权配置给了顾客或使用者。法人财产权说更能合理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属性,而成员账户之出现是为了将社员之财产权益进行准确记载和划分,从而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和退社结算之依据,并不能证明社员对自己的出资仍然享有所有权。立法者在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之人格、独立之财产、成员有限责任和合作社独立之责任同时,应当完善与之相关的第三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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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法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中的动态利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能有效应对非对称市场带来的风险,满足消费者需求,是农民增收增效、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为法人,但是其治理问题较之公司法人更趋复杂,突出表现为现有的外部约束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如何设计的?其治理机制又是如何运作的?在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结构中,投资者、经营者以及惠顾者分别处于怎样的地位?合作社治理过程中如何平衡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等问题上,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经济的市场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形成社员民主控制与管理层专业化经营的内在利益冲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的合理、动态平衡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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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下的合作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立法指南》的观点,"合作社通过其社员的努力,日益被作为一种实现公司认为无利可图及政府不能或不愿意实现的目标的一种手段"。合作社的上述价值使得各学科都关注对合作社的研究,法学也不例外。无论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学领域,合作社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本文着重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研究合作社,这也是合作社在法律语境下应有的意义,合作社属于民商事法律主体体系的一部分,对其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合作社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目前我国唯一的有关合作社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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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的农民应对强大的市场挑战而在合作原则基础上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产由全体社员,特别是生产者或惠顾者社员联合所有,所以应倡导社员公平出资;合作社的盈余在非营利基础上根据使用进行分配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发展和积累的需要;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应体现民管性,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合作社内的责任制度则是约束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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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5周年之际,我们走近我国合作社法研究领域的著名专家、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跃进教授,一探合作社法的奥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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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法人,但并没有明确其为何种类型的法人。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发现其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又不同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公益性法人,认为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一种非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并建议在未来的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揭示其法人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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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然而其仍然存在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市场竞争力有限等缺点,为更好的满足现实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运而生,实现了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强强联合。但目前法律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未予认可,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发展中欠缺法律规范依据。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及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要件进行分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