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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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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忠 《清华法学》2013,7(4):144-155
我国司法在普遍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支持本息,且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抵牾。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范,而且企业出借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有重大差异,亦不涉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也不必然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则本身尚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有主体立法之嫌,故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当属有效。  相似文献   

2.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3.
陈海燕 《特区法坛》2004,(5):30-30,33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判决给付利息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判决主文上文字表达不规范,有些甚至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由于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较小,利息数额较小,当事人对利息部分虽有意见,但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般不再提起上诉或者提起申诉,一些二审案件当事人只是在答辩状中陈述自己对利启判决部分的意见。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二审法院只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故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原判,但并非对利息部分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4.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甲将某名画委托乙保管,但乙却擅自将画售卖给丙。此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乙丙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乙擅自处分该画的行为是否有效?3.甲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4.丙必须将该画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吗?一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说认为,该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效力:在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  相似文献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是立法针对合同当事人所采取的法律规避行为进行效力否定的规定。由于法律规避既不是典型合法行为,也不是典型违法行为,因此法官在判断某一项具体的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的时候,除了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或者依职权主动查明等途径来了解相关事实之外,还应该对当事人的行为价值进行评估,对合同涉及的公共政策导向加以权衡,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6.
1996年王某借给华阳公司(经理李某)一万元,多次催要没能归还。2002年5月14日,在李某的儿子结婚时,王某又要求李某偿还一万元欠款,李某推托说儿子结婚手头紧现在给不了。王某提出:(安平)党校欠你们钱,能否从(安平)党校处支取欠我的款?李某说:得经门文欣(原安平党校负责人,2002年4月18日免职被审查)同意。  相似文献   

7.
企业间借贷1作为我国民间借贷模式的一种,2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本文通过对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分析通过对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分析企业间相互借贷的合法性,至少是非违法性,试图摈弃过去存在的对企业间借贷的违法性认识;同时结合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经济学理论,论述开放企业间借贷的正当性;最后,放开企业间借贷不等于放任自流,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对企业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意见;得出的结论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否定性认识和司法实践中以合同无效来进行处理的一贯做法,已经不适应现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有条件的放开企业间借贷行为。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称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此种借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以形形色色的形式出现,但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还比较繁杂.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实务中规避风险的模式.  相似文献   

9.
10.
刘杨  刘静 《中国律师》2013,(11):71-73
企业间借贷.从字面理解是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普通借贷除主体外并无其他不同。但是,由于金融管制和计划经济的痕迹,我国法律将借贷主体分为自然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并据此将借贷合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其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类是金融企业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其属于“金融借贷”;第三类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间借贷。其中“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都适用《合同法》(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企业间借贷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识极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二个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讨《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这一相应民事责任的真实立法含意,以鉴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无效保证合同及其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  相似文献   

12.
周棵 《法制与经济》2013,(3):38-39,41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机关与企业在经济中纠纷频出,在此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深挖背后的利益角逐与法律规范,寻求企业在与政府的经济活动中如何防范风险,探讨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促进经济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3.
梅心 《法制与社会》2013,(1):235+242
在我国,企业间借贷已成为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多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本文认为,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不能"一棍子打死",应当区别对待。承认部份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完全放弃对企业间借贷管制。在适度的情况下,放开合理的企业间借贷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的难题,便于企业的融资,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目的能否实现与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关系,合同无效制度因此也备受学者们关注。本文选取法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并且运用法经济学知识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然而,对于何谓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的问题,实践中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因而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甚或令人困惑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违法合同的无效判定及其应用做以浅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司法实践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以漏洞补充的地位被用作无效合同的判定依据。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只能以转介条款的形式在个案中加以适用,也体现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能统摄之含义的广泛。而且,法院在以往案例中也已经肯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之广。借鉴外国相关私法制度的发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完善地解决《合同法》第52条在具体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1张某结婚多年,与爱妻的感情甚好,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意,决定瞒着妻子,以妻子的名字购买一套住房,作为礼物相送,想给她一个惊喜。2双休日,张某来到一家在售楼盘的营销中心,售房小姐向张某热情地介绍楼盘的详细情况。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  相似文献   

19.
案情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  相似文献   

20.
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它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放贷人普遍选择了公证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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