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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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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已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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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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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律师职业与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以谋求为生计的经济目的相连接 ,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行业。在法治社会中 ,律师只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 ,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 ,还必须遵守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 ,当事人承担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因此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帮助的功能作用 ,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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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近年来,随着律师人数的大幅攀升,律师队伍中良莠不齐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使律师行业步入良性的、健康的发展轨道,已经是摆在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全国律师业最为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的北京,近年来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又采取了那些措施呢?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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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律师执业赔偿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因而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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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其自一出现至今,一直定位于一种服务性的角色。在我国,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载明: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青年律师作为这支服务性执业队伍的生力军,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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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其知识结构、操作技巧、责任心等缘故,稍有不慎,就可能使自己处于风险当中。当前,由于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增加,新知识不断出现,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增无减。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律师的执业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既可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又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在全国律师行业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律师协会已经为本地区的律师投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解决了律师执业中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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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文简称“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执业机构定位于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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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面时委托当事人利益、公共利益及律师个人利益三者间的关系处理这一难题,偏向任何一方皆会造成法律上的不公正或委托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我国应当在尊重已有的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冲突解决机制,实现我国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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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走向市场,依法收取律师费用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诚然,律师没有国家工资性质的保障,但这只是社会劳动分配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律师推向市场,市场存在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律师固然要考虑经济利益,但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更要讲究社会效益。律师执业尽管具有商业化表象,但完全不同于商品经营。律师不是个体户,律师事务所更不是“法律个体户”的出租柜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但不是当事人的雇佣者。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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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是1996年通过的。自1997年实施以来,该法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律师法》存在的问题愈益显得突出,与新时期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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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不再规定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应由律师自己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可由其他法律调整,如公司制的事务所,应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应由合伙法调整。《律师法》可以在执业资格一章中规定开业资格,真正把住执业和开业的“入门”关,将执业组织形式交给律协去管理和指导,以执业责任为核心,而不是以执业组织为核心,搞好律师的行业管理。二、关于“律师执业条件”考虑这一章增加开业条件的内容,成为“律师执业条件和开业条件”。将律师执业条件和在不同形式的执业组织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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