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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在监狱理论研讨活动中,把“三个为了”说成是毛泽东主席在审定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秘书处起草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时亲自加写的一段话;还有些同志把“三个为了”说成是建国初期的劳改工作方针,也就是新中国第一个劳改工作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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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三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是在1954年初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调到国务院政法委办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将我借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当时,我的直接领导是彭真和毛泽东秘书田家英,田家英当时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书。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当时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陈伯达,副主任田家英和胡乔木等到杭州,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参加下进行工作。1954年1月7日到3月9日,共两个多月,其间草拟了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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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文革”之前曾支持威本禹对李秀成口诛笔伐,并对李秀成盖棺论定。最高领袖为何对当时的一个小人物的文章感兴趣,且亲自指示?其中的玄奥当时好多人看不明白,原来批李秀成是影射彭德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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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逮捕必要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逮捕必要”规定不明,取保候审制度不健全,以及侦查监督手段受限。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普通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标准,二是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健全配套机制,三是完善有条件逮捕制度,增强捕后侦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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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兼谈国家免责条款实用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兼谈国家免责条款实用的审查□汤流审判业务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逮捕?怎样审查对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用国家免责条款?这是当前审理此类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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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到杭州起草宪法草案。初到杭州,毛泽东就对工作人员说,他要每天坚持爬山。从此,风雨无阻。当时,跟随毛泽东一起爬山的汪东兴回忆说:"他宣布一条,共产党员上山坐滑竿,开除党籍。毛泽东爬山有毅力,说得到就做得到,要改变他的主意很难。别人劝说今天下雨,不上山了。他说,去,带上雨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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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名共和共刑法》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全和加强的一个显著的标志。我国刑法是在五十年代开始起草的,毛泽东同志对于刑法的起草工作给予了亲切的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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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军队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不同于地方的逮捕制度,适应了军队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的客观需要。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国司法权在武装力量体系中服从于军事统率权这一总体特点。根据加事大于1991年最新修订的《军纪法》,该国军队的逮捕制度由逮捕权、逮捕后的处理和有关羁押的限制等三部分组成。一、逮捕权逮捕权是合法逮捕的前提和根据。为使军队实行合法逮捕,加拿大《军纪法》对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分别提出了台活性要求。有证逮捕是依据书面逮捕证进行的逮捕。逮捕证是授予某人通病权的证明,是执行逮捕的法律依据。育证逮捕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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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生,57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资料显示,他曾担任永州市委副书记、市长,1999年9月起调任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2004 年6月涉嫌特大受贿案被逮捕。笔者调查证实,王道生东窗事发缘起其任职永州市市长期间的数宗贪贿案件,被纪检部门双规后,湖南省政法委一位高层亲自起草材料,举报王道生就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期间,牵涉湘民制药厂巨额国资流失一案,王道生案就此升级。长沙市五一大道492号,是湖南省政府老办公大院,院内一号楼曾是省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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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逮捕条件的核心要素,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在美国,逮捕的证明标准"相当理由"经历了由交叉法则到综合判断法则的变迁,并将逐渐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所取代。本文指出这对完善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有不容忽视的借鉴作用,文中认为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不仅要明确界定,也要走向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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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高检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该文件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同时还规定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要严格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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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和参照国际的最低标准,从被捕人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经,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这一逮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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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使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其使用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在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逮捕的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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