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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赔偿计算方法.通过溯本求源、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交叉责任原则的准确含义与正确运用,纠正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错误认识,同时阐释了存在责任限制时交叉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经修正的交叉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3.
在船舶保险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对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海难事故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补偿,这其中也包括了对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而且对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施救费保险人仍将依法予以赔付。因此,本文着重对海上救助以及相关报酬的保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明确各项具体费用的明确归属。  相似文献   

4.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包括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货物索赔的责任、比例责任的适用、碰撞产生的限制性债权等,指出该规定的一些内容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而且还在一些方面带来若干令人困惑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全球变暖和北极冰雪融化,北极通航已成为现实.北极航线航行较传统航线航行的风险更特殊,分摊这类特殊风险的船舶保险在北极航运业勃兴的大趋势下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保险中的保证条款是管控风险发生的首要保障性条款,其于北极航线特殊通航环境下适用,可能产生新的要求与变革.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为代表的各国保险立法正经历着保证条款的改革,改革后的保证条款既开始认同保证违反后的可补救性,又逐步建立起保证条款的违反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此保证条款的适用将更有利于北极航行中特殊风险的应对.  相似文献   

6.
1.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2.2011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1〕14号4.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7.
NEWBUILDCON下船舶融资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将BIMCO新造船标准合同和其他一些造船合同的格式进行比较,分析该新造船合同下对新造船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分别从保护各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份标准合同的条款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通过将BIMCO新造船标准合同和其他一些造船合同的格式进行比较,分析该新造船合同下对新造船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分别从保护各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份标准合同的条款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9.
涂玉珍 《中国律师》2003,(10):37-38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  相似文献   

10.
海上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海上保险法,人们对海上保险的认识只能从保单及海商法中出发。但目前人保保单中有许多模糊之处,又没有明确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韩佳骏 《法制与社会》2012,(21):259-260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它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由于它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关健性的作用,所以各国都把它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由于人们对近因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所出现的不同判决结果.本文正是基于人们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运用近因,特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以期使近因原则发挥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12.
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新 《中外法学》1998,(5):49-53
<正>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 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精巧机制,其科学性在于只要单位或个人缴纳了保险费,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将风险从个人转移到团体,从共同建立的保险基金中,对其因意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4.
郝宁 《经济与法》2003,(12):100-101
船舶留置制度作为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上运输及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海商法》虽然贴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在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上未免简略,概念界定也尚可商榷。本文参照国际国内立法及近年关于海商领域留置权的论著,在学理上对船舶留置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16.
从法律意义上说,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分别属于海难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行为的认定,继而牵及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作业费用两类不同性质费用的划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分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主旨、起因与依据入手,剖析了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在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认定与划分救助作业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2.关于船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相似文献   

18.
胡天琪 《法制与社会》2013,(18):250-251,256
众所周之,我国领海面积广阔,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高,不仅给我国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也给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带来损失。适应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有五项,即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双重赔偿原则,强制保险原则以及限额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讨论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执行依据,以及船舶司法出售的效力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通过对各国发生的案例的介绍,较为全面地说明国际航运界所面对的有关船舶司法出售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现有国际公约的分析与讨论.提出应当尽快制定专门规范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船舶活扣押有严格活扣押和宽松活扣押两种形式,是中国独创的司法扣押船舶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法则和“放水养鱼”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可以实现船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有效避免错误扣船可能的赔偿责任。然而,活扣押期间船舶可能附上优先债权,也可能船舶被非法转让、抵押,从而影响海事请求人权利的实现,即保全效果有时可能不如死扣押。在宽松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进行死扣押,反之,在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宽松活扣押,这是困扰海事司法多年的难题,也滋生了海事法院之间的诸多矛盾,采用船舶轮候扣押制度,即可有效化解有关的难题与矛盾。在扣船实务中,海事法院并未认真执行严格活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航次的规定,使该活扣押成了事实上的无限期扣押,为此笔者建议:将两种活扣押的期限均修改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未行续扣的,宽松活扣押效力自动终止,严格活扣押则当然回复到死扣押状态。目前,活扣押的对象仅限航行于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但基于商船登记制度已臻完善,其对象可扩展到航行港、澳航线及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以提高保全效率、节省保全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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