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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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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4,(12):79-80
正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  相似文献   

2.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4,(6):9-9
咸宁中院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法庭同时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相似文献   

3.
2000年12月16日深夜11点30分,四川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达16个小时的审判,对警方“打黑”首战剿灭的黑恶势力头目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茂学、黄胜、廖忠富、李月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是全国“打黑除恶”行动以来,四川首次审理的涉黑案件,拉开了全省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战役的序幕。  相似文献   

4.
张远煌 《政治与法律》2006,5(6):137-140
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相似文献   

5.
新闻     
《中国审判》2010,(10):4-5
“两高”发布新规死刑犯上诉开庭审理后不许撤诉 为更好地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88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7.
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概念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是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复核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予以改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以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9月26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地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的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判处死列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涉外的…  相似文献   

9.
忻元龙绑架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涉及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在忻元龙绑架案的官方文本的基础上,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又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考察内容之一。以上两者是总的证明标准和具体的证明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重要指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高于普通案件,对此在法律上并无规定,而在理论上则存在争议。从死刑的严厉性以及死刑错判难纠的性质考虑,还是应当对死刑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只有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死刑的量刑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如果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则不应当判处留有余地的死缓。否则,就会造成死刑的冤假错案。忻元龙绑架案虽然存在个别疑点,但这些疑点是可以排除的,二审法院据此适用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并不妥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避免的是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情况下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  相似文献   

10.
<正> 九、判决的执行判决的执行是将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按其要求加以实现,是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在法制史上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其他种类的案件。虽然判决的执行共同点是强制,但一般说,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也不一样。这里仅谈秦的几个主要刑种——死刑、肉刑和徒刑的执行情况。 (一)几种死刑的执行秦的死刑种类很多,见于史籍和云梦秦简记载的有:斩、绞、弃市、戮、磔、枭首、族、车裂、体解、剖腹、坑、定杀、疾藜、凿颠、抽胁、镬烹和赐死等。上述死刑,除对某些官贵的犯罪采取“自裁”于内部之外,大部分是当众处死的。如:  相似文献   

11.
孙伟铭案与张金柱案都是让社会各界大为震动的大案。媒体对张金柱案的密集报道还引发了民意求死的“张金柱现象”。而对孙伟铭案,媒体对孙伟铭及亲属在孙伟铭因为特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刑事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过程中,采取给孙伟铭、孙林披“好人”、“善人”和“动人”等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及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这种过度美化孙伟铭及亲属的媒体报道,是媒体没有很好履行其社会责任,准确定位其在特大事件、重大事件中报道中的社会责任;而法学家在死刑判决下达后也站出来对判决结果进行“不理性”、“感情用事”的指责,对于这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应当给予纠正。  相似文献   

12.
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3.
2001年夏,我国东北著名边境城市丹东爆出一条惊人新闻,丹东市九龙集团董事长、丹东振安区政协委员程绍武及其所属人员11人,被丹东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丹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丹东市各大报纸发表文章,称丹东市公安局打掉一起公安部挂牌的以程绍武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案在丹东和辽宁引起强烈反响,似乎已成铁案。 2002年6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程绍武涉黑案。开庭历时13天,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五位具有丰富公诉经验的检察官,携带近60册案卷,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程绍武等人犯有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来自北京、辽宁和丹东的十余位律师出庭辩护,以事实和法理作无罪辩护。经过法庭审理和辩护律师们的有力质证和辩护,终于澄清了程绍武案件的真相。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辩方观点,认定程绍武等人无涉黑犯罪,宣判涉黑指控不成立。但仍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程绍武有期徒刑。该案在当地再次引起强烈轰动。 一审判决后,人们从这一案件轰轰烈烈的涉黑指控到无涉黑犯罪判决的强烈反差中,对以周卫平律师为主辩的十几位津师的胆识和精彩辩护投以崇敬的目光,纷纷赞扬律师铁肩担  相似文献   

14.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5.
2008年2月2日下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仙桃刘烈勇等21人涉黑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至此,一个称霸仙桃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彻底覆灭,得到了他们应有的下场。记者采访了办案民警及审判人员,获知了这个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累累罪行。  相似文献   

16.
朱峰 《检察风云》2010,(3):42-43
2010年1月7日,建国以来河北省最大一起涉黑案尘埃落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案件7名主犯张宝义、高跃辉、何丕东、刘伦涛、张国、李卿、张志玉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7.
[又讯]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6名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本刊第4期详细报道过案情和一审判决结果)已终审,鉴于胡建学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情节,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其他案犯维持一审判决。“泰安案件”终审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月12日分别开庭审理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以此为开端,重庆五个中级法院陆续开庭审理“涉黑涉恶”系列案件。此前,重庆市高院专门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制定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条“铁规”。  相似文献   

19.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3):118-118
据2005年10月18日《上海法治报》的信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采用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是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立足点,得到学者的共识。最高法院近期已经收回了一度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陈光中认为,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惟一性证明标准,就不能做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20.
周苇  张斌校 《证据科学》2011,19(6):702-730
近年来死刑误判案件的披露引起了人们对如何减少此类错误的重新关注。因此,建议提高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罪行确定性的研究者们一致呼吁适用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文在第二部分列举了一些当前论证死刑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论.并说明这些理论是否能证明死刑案件的定罪阶段和量刑阶均应适用更高证明标准。但因为死刑案件仍相对较少.所以误判死刑案件对正当性造成的整体损害小于每年误判数以千计的非死刑案件造成的损害:2002年仅有159人被判处死刑,但2000年有近925000名成年人在州法院被判处重罪,其中45000人在审判中被定罪(其余为自己认罪)。如果在死刑案件中要求真正的绝对确定性.那么可能会因为没有陪审团成员能真正声称自己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导致无人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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