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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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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与法律》2006,(3):1-1
2006年5月31日至6月3日,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8届仲裁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为“回到基础”,共有600多名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界人士参加了本次大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和贸仲名誉副主任兼ICCA咨询委员会委员唐厚志率领代表团参加了本届大会。  相似文献   

2.
《仲裁与法律》2002,(2):1-2
2002年3月7日,以山本幸助理事长为团长的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THE JAPAN COMMERCIAL、ARBITRATION ASSO CIATION,简称JACA)访问团应邀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或CIETAC)进行了友好访问并与贸仲签署了仲裁合作协议。  相似文献   

3.
《仲裁与法律》2005,(4):5-6
7月18日上午,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副主席巫昱成(Lawrence Boo)为团长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团一行5人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华南分会进行了工作访问,华南分会秘书长韩健会见了代表团成员。  相似文献   

4.
《中国律师》2006,(12):F0004-F000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IAC,中文简称“新仲”),受理国际商事及海事仲裁案,是新加坡法定的仲裁员指定机构,也是新加坡仲裁裁决书的认证及登记服务机构。  相似文献   

5.
《仲裁与法律》2005,(5):2-3
2005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作举办的“中国-瑞典国际仲裁研讨会”在北京、上海、重庆三地顺利举办。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06,(2):F0004-F000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IAC,中文简称“新仲”),受理国际商事及海事仲裁案,是新加坡法定的仲裁员指定机构,也是新加坡仲裁裁决书的认证及登记服务机构。  相似文献   

7.
《中国律师》2006,(4):F0004-F000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IAC,中文简称“新仲”).受理国际商事及海事仲裁案.是新加坡法定的仲裁员指定机构.也是新加坡仲裁裁决书的认证及登记服务机构。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6,(2):1-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仲裁论坛及伟凯国际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2月23日在北京建国饭店共同举办了中国仲裁研讨会。  相似文献   

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为“贸仲规则”)自1956年诞生以来,先后修订过5次,出现过6个版本。其间,1994、1995、1998年进行过3次修改,比较频密。贸仲的仲裁规则在中国仲裁发展史上起到过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王文英 《中国法律》2005,(5):37-39,102-10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规则自1956年诞生以来,先後修订过六次,有七个版本。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2005版仲裁规则是贸仲的第七部仲裁规则。此规则藉鉴了其他仲裁机构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充分体现了仲裁独立公正、灵活高效地解决纠纷的特点,被誉为一部先进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仲裁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12.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胜 《政法论丛》2010,(1):107-11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09,(4):F0004-F0004
国际仲裁不乏中国因素。中国律师掌握中国国情,能够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发挥独特优势,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国际法律服务,拓展业务空间。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2009,(5):F0003-F0003
国际仲裁不乏中国因素。中国律师掌握中国国情,能够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发挥独特优势,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国际法律服务,拓展业务空间。  相似文献   

15.
于健龙 《中国法律》2008,(5):9-11,61-65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谱写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篇章,成就举世瞩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涉外仲裁事业迎来了绚烂的春天,并迅速得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设立於1956年4月.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6.
《仲裁与法律》2006,(6):9-9
2007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合作举办了“仲裁在中国”中瑞国际商事仲裁专题研讨会。来自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法律界以及经贸界人士近50人参加了研讨会。作为会议主办方,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叶南德(Johan Gemandt)先生、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贸仲副主任董松根出席会议并代表双方机构发表了讲话。  相似文献   

17.
8月29日上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了银行贷款争议解决与仲裁研讨会。来自北京近20家银行法律部门和信贷部门的30多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相似文献   

1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07年仲裁规则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16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作为公认的权威仲裁机构,致力于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在世界范围内享有中立、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盛誉。从2007年7月1日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将启用第三版仲裁规则,从而取代已经使用10年的1997年第二版规则。2007年规则在总结、继承和发扬97年规则宝贵经验的基础之上,借鉴ICC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更加注重了仲裁的国际性与效率性。具体而言,2007年新规则有以下几个新变化:  相似文献   

19.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20.
王晶 《法制与经济》2008,(12):48-49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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