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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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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是设立公司的股东之间约定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公司人事任命、商业风险及亏损负担、经营管理方式、清算和终止公司等项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股东协议早已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多处规定了合营协议、合同,如在第二条规定了中央政府依法保护协议、合同、章程中的投资以及股东权益;第三条规定了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合营企业的登记;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概念,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当时实际上起着《公司法》的作用。1988年4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更是把台作台同作为合作企业成立必须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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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4):5-8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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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体系看,虽然我国刑法中未出现“商业贿赂”字眼,但通常认为:我国刑法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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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66-68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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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第182条的规制范围,2006年刑法修正案再度对刑法第182条予以修正。至此,刑法第182条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之需,加大了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不符合经济行政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规制不同步的现状,应分款予以规定;本条采取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不符合本罪作为行政犯的基本规定方式,应规定为空白罪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能准确限定本条规定之罪的外延,应取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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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63-6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咨询我会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陛占用资金时的有关监管政策把握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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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概念,同时还设置了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订立有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时,控制企业必须在合同上订明提供一定的金钱给付作为对少数股东的补偿;在没有订立控制合同的情况下,控制企业不得利用其影响力为或不作为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或措施;同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控制权人诚信义务,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进行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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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老板,想问一下如何确保工程分包合法?刘渝律师答: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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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5):2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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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屡有询问。根据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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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6-9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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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制定适合自身生产和经营特点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于企业的权利。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是企业管理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意志。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企业管理者的意志要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规章制度的“规矩”与“方圆”又在哪里?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一定的“规矩”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规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必然导致规章制度无效,在劳动争议的申诉或起诉中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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