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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中建立卫生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新时期对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有着越来越大的威胁,并容易造成社会性恐慌。宪法和行政法 要求卫生监督部门有所作为,但行政权不宜涉及国民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状况,以往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在新时期日显不足, 此时,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行政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应用便成为必然。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卫生 行政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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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坏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与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处理,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各种行政救济方法的运用既是对相对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恢复,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的一种补救。在第二种意义上,行政救济应解释为“救济行政”或“对行政的救济”,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的。行政救济的内容和方法主要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构成。由此可见,行政救济包含如下几层涵义: 第一,施加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政救济的主要方法和制度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个进行在行政系统中,由行政机关自已主持,一个是在法院主持下,在司法系统中进行。两者分别以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形式,撤销、变更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甚至判令或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填补其因违法的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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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探讨──兼谈行政诉权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这里所讲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实施起诉行为的理论根据来源于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其法律根据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权。①因此,本文所讲的行政诉权,其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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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的缓慢推进与信访浪潮的居高不下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这说明行政相对人并非不愿或不敢去寻求救济,而是更愿意或更习惯通过信访渠道去实现救济。信访救济的运作机制中展现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斗争与行政主体的秩序追求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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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救济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育部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和实施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而且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在新《规定》中,我们明显地看到,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删除了一些与当前教育改革中“不相适宜”的提法,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的确立, 不仅要求高校在该《规定》的框架内对学校原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条件,同时还强调高校对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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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不敢告官"、"官不怕民告"的现象已成为历史,卫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卫生行政诉讼案被告的情况不可避免。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懂得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清楚自己在整个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与义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清楚,无论是对卫生执法工作或是卫生行政诉讼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主要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如何承担两方面论述举证责任在卫生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旨在有助于卫生执法及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中的举证责任应主要由卫生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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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将带来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为适应新的执法体制,江苏省盐城市卫生防疫站早在1993年就进行了实践,坚持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监测分离的原则,初步形成了新的执法体制格局,推动了工作,提高了监督执法的综合效益。1 必须走综合执法的路子实行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工作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方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必须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走低投入,高效率、高效益的集约化管理的路子。当前我国普遍实行的一法一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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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部门联合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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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2):77-88
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以行政诉讼为主,未来应充分发挥行政权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作用,完善行政内救济途径。考察现行立法规范,可以发现三种类型不同但相对制度化的行政复核:具有原机关自我纠错效果的人事争议复核,发挥实质救济作用的事故认定复核以及承担层级监督功能的信访复核。从行政复核概念本源、制度发展、域外经验和多元化行政救济途径的现实需要出发,宜将行政复核定位为行政权提供的特殊行政救济,区别于原机关自我纠错的声明异议、作为一般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权救济的行政诉讼。从行政救济途径系统化的角度出发,行政复核的受理范围应是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受理机关实行"上级主管机关+复核委员会"模式,审理方式上贯彻言词审理原则,复核决定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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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私人利益时,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现行的法律基本上有着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当行政不作为侵犯到公共利益时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则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就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以及途径进行相关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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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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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67-71
从法理学上讲 ,任何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理论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 ,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但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界有必然违法与可能违法两种观点。持必然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相比较 ,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即从法律后果上说 ,行政行为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 ,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 ,因为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应作之行为。”①而持行政不作为可能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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