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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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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c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象信贷合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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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4条将“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列为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房地产交易、借贷等经济行为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取得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通常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1、依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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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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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财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最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及出让合同公证几百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具体做法谈谈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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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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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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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于1987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都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海市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给人们的印象是新鲜而深刻的。《办法》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在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了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迈出了一大步。应当肯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成果,但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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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合同的性质《城币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是经济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经济合同性。出让合同既是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又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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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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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刘剑飚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旬称《暂行来例》)发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少数人特别是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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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为经济法律行为。理由是:1.出让行为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2.出让行为的目的和完成过程均体现出明显的国家干预,贯彻国家意志;3.出让行为是有偿的;4.违反出让合同的责任是复合而非单一的。由此指出“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各自的不足和目前立法中的缺陷。最后,鉴于出让行为系经济法律行为,建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方,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干预,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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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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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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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少琼 《中国司法》2004,(12):70-7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出现,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给土地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变化,同时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新型法律行为的产生。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呢?只有明确界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后,我们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容、履行、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及其调整手段,从而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一、当前对土地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认识当前在我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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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讨论直接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认定,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本文从探讨学界的基本学说入手,进而从多个视角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实然状态,最后在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了出让合同应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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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变更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并要求一定的土地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计划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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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市政府才能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1条)关注2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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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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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三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于法官深入了解掌握该《解释》。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目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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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国有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国有土地的价格是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就以其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收回当初合同约定出让的未办证土地,并由政府与其他企业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说,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完全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如果县、市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已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而尚有部分未登记,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否对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收回呢?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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