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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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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首先阐明对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解,进而探讨这一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但《物权法》仍没有解决当前债务人肆意转移不动产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构建不动产交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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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物权法》也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对于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物权变动,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法对策,就成为在理论上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其核心无非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现行立法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第二,我国物权法或民法典的制定是否应当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第三.在确认物权行为的条件上接受何种物权主义。对此,笔者简要作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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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请求制度在近现代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民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制度而加以规定的,是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已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然而,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并且没有根据物权的特殊性对相应体现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突出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表现的特殊性,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明显的、且具有重大理论和实务意义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已经提出了中肯的批评。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是物权法制中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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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准确的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物权体系是完全封闭的,则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物权自由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意思自治,整个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即法律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中每个主体的内心意思表示,尽量少干涉每个主体的自由交易及生活。物权法定应当采用开放式的物权法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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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至少在目前看来,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工程是以分段组装的方式进行的。即先制定每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并颁布实施,最后汇总为一个统一的民法。这种方式的选择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是现实逼迫的结果,而不完全是理性思辨和论证决策的产物。比如,由于改革起始于搞活流通,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便得到了更大和更快的发展,而物权法中担保法的受重视,恐怕多多少少可归因(归功?)于“三角债”的泛滥。这使得我们在讨论担保物权时,首先不得不面对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所谓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抑或债权性。在立法上,不独中国的民法通则将担保物权视为债的一部分,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将担保规定于民法债权编的,亦不乏其例。显然,对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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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4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价值,对此原则的某些批判,缺少实证分析上的支持。有关物权之外的权利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公示进而获得物权的绝对对抗力,有关物权得因习惯而创设等各种方案,殊无法律技术操作上的任何可能。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某些权限,但未限制其行为自由,故其非为私法自治的对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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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阶段性成功.目前,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增删及科学整合工作已经开始.修改我国现行《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对现行《物权法》“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及“占有编”上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检视、梳理,尤其是要整合、吸纳《物权法》施行近10年来国内和域外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实务经验,对既有物权制度和规则作出科学修改、增删,以构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各项先进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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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之后,各界对此解读非常之多,相对而言对担保物权赞誉最多,担保物权编中在抵押合同的设定与抵押权的设定关系问题、新型担保方式等方面吸收了先进的立法例,巩固了实践中有关担保的科学的方式方法,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担保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在部分制度设置上如登记制度仍选择了回避,实属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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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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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的《物权法》作为物权基本法,对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必然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两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少差异与冲突,这必将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拟对此做出简要分析探讨,以便法律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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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11-20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内容是否仍得坚持,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在反思与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引入讨论的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对准物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维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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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用益物权又有着特别的意义,使散落各个角落的用益物权法律规范集中到了一起,而且,法典编纂过程,也对原来相对零散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有效促进了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