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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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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详细阐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的含义,排除了散布真实事实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可能性,但对"实际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次数"的认定仍可能产生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在办理网络"诽谤罪"时,对次数的认定要严格依法并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诽谤罪"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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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涉及网络的诽谤案件不断出现,对于被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在司法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诽谤罪的认定本身就存在争议,涉及网络诽谤的事实认定更是存在问题.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于网络诽谤案件涉及的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案件定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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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蕴含着网络表达权与名誉权保护的价值冲撞。本文指出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罪的认定具有鲜明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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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周玉文,韩柏学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商业诽谤行为。(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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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具有传播快、影响广、低成本等特点,导致这种犯罪容易实施,而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难以自行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冼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罪与非罪,并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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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 “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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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研究应立足现有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和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公民言论自由,从诽谤的对象、诽谤行为以及诽谤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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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诽谤”的话题不绝于耳:前有《孔子》剧组拍摄“子见南子”的感情戏,被孔氏后人指为“是对孔子大不敬”。后有王帅、吴保全因在网络上披露大规模违规征地而以“诽谤政府”被羁押甚至获罪。最近,蒙牛又身陷“诽谤门”。本文拟结合蒙牛诽谤案,仅就商誉侵权认定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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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问题侮辱、诽谤行为是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正确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对于整个侮辱、诽谤犯罪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什么是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怎样认定行为的侮辱、诽谤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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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及由此产生的对公众生活的冲击,网络基于其开放、即时传播等特性,日益成为公众便捷地表达利益诉求和赢取支持的途径。与此同时,因婚恋家庭矛盾、民商事纠纷、职务竞争等引发的网络诽谤案件大幅度攀升,公民名誉权保护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网络诽谤信息发布者身份隐秘,信息传播迅速、广泛,且易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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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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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作为诽谤行为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恰当确定其认定标准无疑十分重要。而网络诽谤因其实施域境等的特殊性,司法解释简单地以“点击”、“浏览”、“转发”之“数量标准”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司法“偷懒”之虞,更是凸显其实质上的不合理性;应当代之以“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或者名誉严重贬损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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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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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及其在网络条件下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诽谤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条件下,其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许多经营者利用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等新的网络平台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和诋毁。在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不仅起到间接侵权的作用,有时还扮演了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对这些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就成为规制此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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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网络诽谤犯罪案件载体与形式进行了重新评估,并解释了刑法扩张的合理性,试图从诽谤犯罪规制的价值选择出发,考察域外法制,平衡社会公益与公民权利,平衡言论自由与公民人格尊严,提出修正现行法律规范的建议,或加强公权力救济、强化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侦查权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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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13年,我国政府结合运动式治理、立法活动和舆论工作对网络言论进行了全方位的治理。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为中国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言论平台,促进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带动了中国的法治发展。2013年的互联网言论治理的三部分内容都与公共言论密切相关。其中,"两高"所发布的《网络诽谤解释》着力于对公共言论进行刑事规制,包括对诽谤官员的刑事规制和对政治言论的刑事规制,但是其中的一些做法虚化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进一步理解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落实公民监督权,是我们对公共言论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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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凤凰网因节目被酷溜网盗播,采用制作“恶搞”电影的方式对盗播行为予以批判,此举动不能认定为侮辱诽谤,据此驳回酷溜网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