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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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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罪数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纷争,在该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罪数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结合实践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2.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打击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贪利性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府的廉洁性。但本罪自设立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却少之又少。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理解和准确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若干要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境外存款如来自于被告人的贪污、受贿所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应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在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重叠的情况下,即被告人境外存款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该存款来源合法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罪。  相似文献   

4.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培华  王立华 《法学》2007,(5):122-127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5.
林中明 《法人》2007,(2):76-77
隐瞒境外存款罪作为“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10年来以此定罪的人数寥寥无几,在司法实践中几近“闲置”。然而,这种犯罪对社会公正造成的危害毋庸置疑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融资活动,它可以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漏洞,促进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不尽健全完善,致使该行为极易异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罪与非罪之界限。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王霖  孙伟乐 《财经法学》2023,(1):151-16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判实践表明,“存款”内涵的异化解读、集资对象的形式性判定、资金用途的认定缺位已成本罪适用泛化之症结。对此应回归金融风险防范立场之上定位本罪的保护法益,并以之为据限定性理解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实质违法性,从而实现正向入罪口径与反向出罪口径的同步收缩。在正向入罪口径端,一方面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将存款还原为还本付息的资本、货币经营行为,并对集资对象进行“不特定”与“多数”的双重限定;另一方面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结合既有司法解释,借助虚假意思表示及融资目的实现行为类型化限定。在反向出罪口径端,应结合资金实际用途与清偿情况对本罪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进行实质性判断,以此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范围的理性限缩。  相似文献   

10.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1.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12.
姜程亮 《法制与社会》2011,(27):100-101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既遂形态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结果犯说和行为犯说。本文以犯罪既遂形态的科学划分为基础,对该罪的既遂形态做出重新审视,论证了前述两说的偏颇之处,并详细分析了该罪的既遂形态即"不纯正行为犯"的理论内涵,及其在司法解释中的应有含义。  相似文献   

13.
随庆军 《河北法学》2005,23(3):94-96
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从罪状、法定刑与法理三个层面上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建 议将该条修改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骗后不及时报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4.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护法益理解构成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不特定"说明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但在人数多且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否定其公众特征可能会不适当的排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本文发现这一罪名的扩大化已成为普遍的现象。文中指出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入世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如果放任这一扩大化的倾向继续发展,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阻碍。  相似文献   

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难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日益活跃,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也较为突出,已经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契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持续时间长、犯罪活动复杂、后果严重、手段智能化、隐蔽性高、涉众广泛的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存款人不应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从立法意图看不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从法律地位看不具有正当性、从实施后果看会带来诸多副作用.  相似文献   

17.
1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王红 《天津检察》2008,(5):25-26
笔者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掩饰”与“隐瞒”的理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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