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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人》2000,(12)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5个方面的行为;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6个方面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促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7个方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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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执行,都得执行。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各种刑罚的罪犯,不管其本人主观愿望如何,都得按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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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终审的诉讼制度,民事二审程序担负了上诉审的全部职能,讨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审理范围问题实际上就是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的范围。民事上诉审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不利于己而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上级法院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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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诉信访,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申请再审难是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为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我国于2007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下,特别需要法院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即重新确立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正确处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与依法再审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确保再审程序的良性运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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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而再审程序本身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的既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由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分析入手,进而对再审程序进行限制,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以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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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却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提起再审程序机制、再审举证、再审法定理由都存在一些问题,要通过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提起再审机制、完善再审法定理由等完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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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以使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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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以使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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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刊》2016,(4)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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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莉娟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4,(1):65-68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的设立将使法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凸显,严苛的再审条件也阻碍了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借鉴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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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5,(4):64-67
调解制度被赞誉为东方经验,有着一定的法律价值。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与判决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没有理顺两者的关系,造成司法实践中重调轻判的现象。应对调解制度进行适当改革,实现“调审分离”,使调解成为预防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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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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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蕊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34(3):73-75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政府、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丰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弥补判决的不足、实现行政管理中的共赢、化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行政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要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为蓝本,按照自身的特点,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有限调解原则。结合“调审合一”的调节模式,以此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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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民事证据时限制度的引入《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53条和第179条等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不仅可以在第一审中的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25条);即使诉讼进入了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第153条);甚至在判决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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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6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终于使一起婆媳俩为分割赔偿费打了几年的官司划上了句号.一件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为何法院一审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