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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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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也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已有的抗诉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提出方式、办理程序等基本要素,以致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如何划分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领域和角色界限,并保障这两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协调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两者在具体的办理程序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高杰  李健锋 《法制与社会》2014,(16):118-119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借鉴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将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化、程序化,使其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对再审检察建议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仍然要不断地思考,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积极寻找应对之策;同时,我们要恰当地处理好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关系,优化二者的配置组合,使其都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3.
4.
惠秀娟 《法制与社会》2013,(20):117-118
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利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要根据检察建议制度适用的范围、效力来进行法律规制,以期达到更好地适用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
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权的一种方式,是在批捕、起诉阶段受托对原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是否恰当进行衡量的一种特殊鉴定,是关乎检察机关能否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相关立法部门应将文证审查意见书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使用.  相似文献   

6.
宪法审查一直是宪法学界关心和争议的问题,要使宪法发挥实效,宪法审查必须得到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宪法审查制度远远不能达到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和约束,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外国宪法审查制度中值得借鉴之处,结合中国国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审查之路。  相似文献   

7.
白彦 《法学杂志》2007,28(2):94-96
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中内含的一个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该程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也正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缺憾.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纳入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试论听证会程序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以来 ,价格法、立法法又先后规定了听证会程序。从我国法律规定看 ,听证会程序的适用在逐浙扩大。有人甚至据此认为听证会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要作出决定的领域。那么 ,到底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也就是说 ,有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如果有 ,这个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听证会 ?它有什么作用 ?与座谈会、论证会有什么不同 ?听证会制度源于西方 ,适用于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目前 ,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听证会 (日本又称公听会 )制度较为完善和典型。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  相似文献   

10.
检察建议是民诉法修改后增加的检察机关法定监督方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检察建议在拥有了法定地位后,却无法真正发挥法律效力,本文欲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效力三方面进行探讨,检察建议应注重严把起草关,建立专家询问制,紧抓落实、注重反馈,才能发挥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应建立一个由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指导意见组成的再审审查法律规范体系。裁定再审的标准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再审审查询问细则,坚持每一个案件都要询问。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帮助提升一、二审案件的质量。法院和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和协调机制,共同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共同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12.
刘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14):114-115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举措之一,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可以有效的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等重要手段。本文针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可行性与必要性、适用范围等作出初步分析,并对完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抵触上位法甚至违宪的状况严峻.但是.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难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无疑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职能众多、开会次数有限、成员多数为兼职等原因,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主动进行日常性的违宪审查。其次,我国宪法及法律都未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机制作出相应规定。再次,根据我国国情,普通法院也不适合成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再审程序部分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的热点所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论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提出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以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15.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7,(4):5-11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主体设置不合理且缺乏完善的审查和救济程序,亟需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革。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正当化应当遵循决定者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程序公开以及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设置明确再审事由等五项原则,重点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决定主体和审查、救济程序两方面进行改革,促进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运作。  相似文献   

17.
正一、问题的引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7号案例关键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撤回一起民事案件的抗诉,但检察院拒绝撤回,法院遂裁定中止案件的审查程序。然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1条的要求,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该法律规范中的"应当"一词即使不能理解为"必须",但至少可以理解为"原则性指令",如果承认法院有权决定"例外"情形,那么,法院必须给出相应的规范依据和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19.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健  饶常林 《河北法学》2001,19(2):111-11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20.
熊跃敏 《法学杂志》2007,28(1):115-118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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