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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国家或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或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同题浅述拙见,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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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使检察机关有效地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及时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行政和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在同级人民法院设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受理机构,现对此谈一点不成熟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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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一、民事公诉的设置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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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目前支持起诉范围涵盖了民事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有关赡养、扶养、抚养等道德诉讼案件支持起诉情形比较少,各地检察机关虽有探索,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此类案件的支持起诉,为民行检察工作开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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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尚无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民事诉讼的观点,其主要法律依据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认为实行监督就是参与诉讼,或者说不参与民事诉讼就无法实行监督,把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参与民事诉讼等同起来。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是分析判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有无法律依据的关键所在。首先,从文字释义的角度分析,实行法律监督与参与民事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均有很大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行法律监督是针对审判活动而言,是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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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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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它既同国家的立法有关,又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密不可分,是统治阶级运用司法手段干预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探索和研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促进改革,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由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最早始于法国。十二世纪末,法国就有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代替国王提起租税等方面的民事诉讼。1302年3月23日法国国王的赦令规定“代理人”要和总管、地方官吏等同样进行宣誓,并以国王的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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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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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条原则性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改革和开放、搞活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其中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愈来愈多,这也在客观上对检察机关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但是,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参加民事诉讼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致使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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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提诉权)是指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知、不能、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或依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代为起诉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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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期被忽视。早在五十年代,我国就有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但在197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却删去了关于起诉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却未作具体规定。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泛、抽象与滞后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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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探究的问题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而且所谓“民事”案件,不仅包含民法关系的案件,而且包含劳动和亲属案件);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外国国家及其外交代表的民事诉讼地位;关于确定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内容的程序;关于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委托;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对外国民事案件方面行政法令的承认;对外国仲裁协定的承认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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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案件提起公诉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民行案件提起公诉,以笔者之见,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重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活动。民行案件提起公诉,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纯公诉性起诉。所谓纯公诉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组织重大权益的民事行为,而又无人起诉的或不能起诉的,由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获取证据后以国家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并以民事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活动。这种诉讼,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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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仅仅监督刑事案件的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应监督民事、行政等方面案件的审理,这样检察机关的职能才显得完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