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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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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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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打个比方,你和徐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叫做言商有料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元,我们各出4000元。我们把钱转入公司账户,完成出资,至此,钱成了公司的,而我们也为此获得公司的股权。如果按出资比例,就是各持公司50%的股权。这股权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也就是说股权的实质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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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消除出资瑕疵现象,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并大幅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完善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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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法的理论和实务中,出资、股份、股权、股东或股东资格的概念被频繁、广泛地使用着。出资、股份、股东资格、股权均有其特定的含义,且彼此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本文认为出资只是取得股份的一种方式,取得股份才取得股东资格,而只有在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才享有股权,其彼此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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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规定最直接的阐述体现在第4条和第33条.<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3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的股东权利在<公司法>第34条、35条等条文中均有规定.对于股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有许多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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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和验资程序,股东出资的多少和出资期限均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从法定成为章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在缺乏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之下能否及时履行,延迟履行的催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都成为各界疑虑的难题。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法律手段加以完善,对于新《公司法》的有效运行时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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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确认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越来越多,各种投资、合作、经营活动日趋活跃。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也日益增长。股份纠纷,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确认与流转纠纷,不仅影响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甚至公司或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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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顼强制性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权的价值取决於目标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等,当投资风险超出股权收益或股东寻求他种投资渠道时,股东既然不能抽逃出资,那么保证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便是转让股权。鉴於实务中大量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2006年《公司法》就股权转让规则加以完善,并且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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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出资的方式悄然兴起,并越来越成为投资者所青睐的出资方式之一。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05年新《公司法》肯定股权可用以出资之后,首次对股权出资制度的详细规定。《办法》的出台掀起了一轮股东或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浪潮。然而,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股权出资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完善现有制度并将风险降至最低则成了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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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诉讼案(目前重审二审正在审理中),涉及到瑕疵股权(仅指: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况下形成的股权)的受让人.有无先履行抗辩权和修补瑕疵请求权?判断此点的依据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至今没有统一认识,现将之整理出来以求获得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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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来源于生活,却经常滞后于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2006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出台了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但现实中仍会出现一些在法律制定之时未及考虑的问题。譬如如下两个案例中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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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 ,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还是公司无以存续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分别探讨了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 ,主张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而认定其无效 ,并提出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持谨慎、分步承认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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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后,股权出资的合法身份进一步得到明确。然而,允许股权出资是否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仍要客观的分析,正确引导。本文结合股权出资的有关立法现状、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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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离婚缘由,夫妻双方对分割一方或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发生争议并伴之工商局因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瑕疵而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样的案件实践中大量存在,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厘清《公司法》、《婚姻法》及《行政处罚法》的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