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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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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梓太  王岚 《法学杂志》2012,33(2):56-62
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附赠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我们应当界定附赠商品的含义和范围;明确附赠商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解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法律问题;对附赠商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等,都应当确定赔偿的范围;正确分担附赠商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从而厘清附赠商品的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是指承担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者。从 2 0世纪开始以来的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史看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也是令立法者颇感困难的问题。其焦点在于如何使用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达和界定这个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现今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立法 ,对责任主体有不同称谓。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 ,英国采用“使用者”一词 ,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 ,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概念 ,奥地利使用“驾驶者及…  相似文献   

4.
侯雪梅 《法治研究》2014,94(10):12-22
侵权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其适用范围才是合理的,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侵权法虽构建起了连带责任的体系框架,但对于如何界定连带责任的合理边界,立法者的态度并不明确,传统上过于倚重连带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思维模式导致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被不适当地扩大。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将行为自由作为首要价值,坚持其独特的责任调整功能,为受害人获取多元救济提供渠道。伴随着损害综合救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连带责任损害赔偿功能的需求将不断降低,连带责任的适用在我国将呈现出逐步缩小的态势。  相似文献   

5.
违约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在这种责任形式中,因果关系规定了损害的范围,经过限制手段对损害范围的"裁剪”得到的是违约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6.
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既有守成的一面也有诸多创新规定,在解释上不可完全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或新法优先的原则,而是要将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解释,方能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进行重新界定,产品自身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有基于合同债务不履行,也有基于侵权行为不履行。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涉及到什么是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问题。本文首先从损害的涵义入手,分析了损害的法制史沿革与损害的定义与分类,之后论述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赔偿方法,最后阐述了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与约定范围。  相似文献   

8.
刘志慧 《中国律师》2007,(11):41-44
近几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给予了肯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的。鉴于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便与实务操作,笔者从医疗事故的界定、赔偿等方面进行理论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围医疗  相似文献   

9.
邵莉莉 《当代法学》2023,(6):146-157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10.
刘丹 《行政与法》2012,(3):111-117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形成挑战。本文着眼于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相关赔偿问题,比较美国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了渤海溢油事故中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总结并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对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消费者使用药品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药品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不同,不是因专业技术人员的过错导致,而是药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或者说药品质量有问题,这是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产品责任.本文在分析药品责任的基础上,对药品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2.
新的《产品质量法》尽管就产品责任人身伤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但究其性质 ,仅为产品责任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而已 ,产品责任需增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文章对《产品质量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论证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董春华 《河北法学》2014,(11):44-53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水域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通常分为人身损害、水产和渔业损失、岸上和环境损失、清污费用。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其合理性。强制清污所产生的清污费属于民事责任,责任人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但清污费应优先受偿;碰撞造成的清污费应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实施强制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是解决中国沿海运输船舶造成的清污费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实践探索,更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总体利益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的“侵害”与“法益”两个规范要素组合具有明显的二元性,不能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范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危险或风险防御责任,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恢复原状,应在法律上创制专门环境侵害责任.  相似文献   

17.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该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责任方将对被损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关注,产品责任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却稍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产品责任法,只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若干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本文从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和产品责任法与我国对外贸易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力求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工作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8.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9.
药物损害因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合格药物因使用错误所造成的损害、缺陷药物导致损害、不良反应导致损害三类,其中不良反应导致损害的性质素有争议,责任不明。对于药物不良反应,在侵权法框架下以产品责任为由,请求损害赔偿难以成立,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害救济制度,构建药物不良反应救济机制是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20.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离婚损害赔偿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 ,由法官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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