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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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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攀 《法制与社会》2011,(36):122-125
仲裁庭管辖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被有效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对此仲裁庭有自裁的权利,但仍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拟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入手,结合仲裁庭的管辖实践和有关法院的态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应予以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今的国际投资争议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与传统的商事仲裁相比,投资条约仲裁体现的是一种"拟制的合意"。从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入手对仲裁异议作出两种划分,并结合管辖权异议和受理可能性异议的仲裁实例分析了仲裁庭应审慎地对仲裁异议作出审查,以防止管辖权的扩张。  相似文献   

3.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逐步确认国际通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趋势。本文将介绍“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并对“自裁管辖权”制度设计进行国际立法比较。同时讨论我国目前未接受“自裁管辖权”原则,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在国际比较和国内历史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仲裁法修改的角度,对我国逐步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变通采纳将最终推动仲裁法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确认,而这一趋势将对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权限划分及制衡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推进我国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均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6.
金鑫 《法学评论》2015,(2):190-196
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是大多数国家司法机构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各国立法及判例均强调限制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张。但仲裁庭越权管辖的对立面——自我否定管辖权的相关研究却鲜见于各种学术著作。目前立法情况分为两种,或不予规定,或是将此种决定视为仲裁裁决。在前种立法例下,当事人一般只能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而根据后者,当事人则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两种立法例孰优孰劣,惟有在比较中方能得知。法国是后一种立法例的代表,Abela案是法国一例典型判例。笔者拟通过对该案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为直观了解由管辖权否认自身仲裁权决定引发的种种争议以及后种立法例内容。  相似文献   

7.
仲裁管辖权冲突涉及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的冲突和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处理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冲突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实践均支持仲裁管辖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时,应按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8.
法院干预仲裁,是国家的司法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一项基本职能。由于仲裁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排除法院管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而它的管辖权又完全来自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处于一种重要的、基石一样的地位: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从开始。这种特殊的重要性,不仅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极为关切,而且法院也将它作为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我国(仲裁法)第20条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权属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确认方式为裁定。这样,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该裁定的内容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这一裁定权时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本文对这一裁定制度所涉及到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利于其完善。一、裁定的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纠纷,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是解决仲裁制度中的特定事项。因此不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结合仲裁制度的性质特征及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对管辖法院作出具…  相似文献   

10.
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11.
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瀚  李广辉 《中国法学》2004,(2):165-171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3.
高薇 《河北法学》2011,29(5):84-92
仲裁与诉讼间平行程序的实质是仲裁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多设置了相关规则对国内平行程序进行规制,但在调整跨国平行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相关的国际公约往往忽视仲裁庭与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交叉和矛盾,《纽约公约》、《欧洲公约》亦未能起到有效抑制平行程序发生的作用。以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先诉优先及可预期执行原则",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颁发"禁诉令"支持仲裁。最新的国际司法实践显示出两种做法各自面临的困境及调整的必要。我国已有调整国内仲裁平行程序的规定,在处理跨境的相关问题方面还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4.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件从事仲裁活动的法律权限。一般来说,它是指对某个案件有整体的进行仲裁的权力。从严格意义讲,仲裁管辖权还包括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有了整体的管辖权之后,对该特定争议中的某些事项是否有权进行仲裁。本文将从一般意义上来探讨有关涉外仲裁管辖权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管辖权原则是确定涉外仲裁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所谓仲裁的协议管辖权原则,是指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完全由案件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决定。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将当事人之间…  相似文献   

15.
ICSID的管辖权,必须取得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因此,中心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仲裁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解释方法问题、有瑕疵的仲裁协议问题、仲裁协议的属物范围问题和仲裁协议的属人范围问题。在解决这四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看到中心仲裁庭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庭的地方,即尽量确定当事人间仲裁协议的存在。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心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6.
仲裁的本质、属性以及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纵观目前各国的仲裁立法,几乎都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只是监督的程度和模式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我国仲裁立法有必要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统一的程序监督.  相似文献   

17.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18.
仲裁程序开始后 ,仲裁庭 (仲裁院 )才能取得仲裁管辖权 ,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排除了诉讼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得以真正履行 ,仲裁权得以产生 ,其他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马金星 《法学杂志》2015,36(2):120-132
强制仲裁程序是《海洋法公约》特有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菲律宾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交的国际仲裁规避了《海洋法公约》中的限制条件,中国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针对强制仲裁程序的发展趋向,中国应坚持对南海诸岛及"断续线"的权利主张,表明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并借助联合国与东盟抑制中菲南海强制仲裁后续发展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通过建设海上构造物和防空识别区强化对中菲争议区域的实际控制,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固有权益。  相似文献   

20.
自裁学说或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或competence-competence)在商事仲裁中的普遍采纳,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现代仲裁兴旺的重要条件。若笔者尝试理解与诠释该原则的合理内核,便是,审案者才能作出裁断;仲裁员审理争议,他是自己管辖权的决断者(法官)。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41(1)条]与联合国的UNCITRAl Model Law[第16(1)条]及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均明确规定由仲裁庭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后者主要指现行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在接受这一原则上与国际的趋势不吻合,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的规则,由于没有采纳这一原则,长期以来,国际仲裁界对此颇有微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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