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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并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本文就一起先经法医学解剖,后又经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法医学解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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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这标志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已从政府职能走向社会职能,顺应了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换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医疗资源,保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组织者,正确认识和处理新职能下形成的新的工作关系,对于客观公正地运作医鉴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当前医鉴工作中常见的几个关系问题作粗浅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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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为国人注目,某些地区虽然已经打破了暗箱操作的禁锢,但仍有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发生。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三级,即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在鉴定实践中,时常遇到同一案例在三级鉴定中得出大相径庭的鉴定结论,这就使医患双方及社会各界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卫生界形象。应该说同一案例的正确鉴定结论只有一个,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呢?笔者认为与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对事实认定存在差异。任何的鉴定包括司法裁判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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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一直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医疗事故争议少有一次鉴定结案的,即使经过了两次鉴定,有的也仍是争执不休,既增加了个人和社会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上的成本,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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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据此判决其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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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当前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医疗纠纷管理机制不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到当地法院或向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审理机构,由普通法院民事法庭审理,而现有的法院同志大部分又不懂医学知识,当医患双方各执一辞时,是否医疗事故难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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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四年来我市医学会开展的鉴定工作,使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得以缓解,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息纷争的作用,得到医患双方的好评,在此笔者浅抒已见,与同道探讨。1依法组织鉴定,确保程序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之一,只有合法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作用。因此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条例》赋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