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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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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检察》2002,(4):33-35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立案侦查等各个环节中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在党委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刑诉法》以及  相似文献   

2.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反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一般只有两种:一是移迭起诉后由法院审判;二是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做撤案处理或不起诉。有不少检、法两家有争议的案件由于法院不作有罪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以及有些案件在不能移送起诉的情况下,是作撤案处理还是作不起诉处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和起诉部门有不少争议。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4.
卜开明 《中国司法》2011,(10):103-105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权间的相互制约力度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属于互不隶属的“司法机关”;在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相似文献   

5.
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05,(10):60-60
2005年第9期《人民司法》是《人民司法》出版的500期,为此,8月27日,《人民司法》编辑部在北京召开了《人民司法》出版500期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人民司法》的部分编委,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以及《中国法学》、《中国律师》、《人民检察》、《法庭内外》、《法律适用》等有关领导与编辑人员。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需要审判、公安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共同参与,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不宜参与到拟设置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包括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等在  相似文献   

8.
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办理了一些刑事赔偿案件,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贡献.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不明,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本级检察机关内部刑事赔偿部门和原办案部门之间在赔偿理念、认识标准方面不能达到一致,  相似文献   

9.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委政法委对刑事司法执法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一,要统一政法各部门执法思想。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在宽与严“度”的把握上,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对“宽严相济”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公安、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偏重于“严”,而法院目前在判决案件时一定程度地存在偏“宽”的倾向。  相似文献   

10.
边际 《天津检察》2007,(6):32-3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具体办案人员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回避申请的事例和情形也很多。但针对回避事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汪责任的归属,因此,笔者仅就该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1.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有明文规定,公安、检察机关不得越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但是近几年,随着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一些债权单位便找公安、检察机关出面帮助解决经济纠纷,并根据收回款项的多少按比例提成,“奖”给公安、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层有些公安、检察机关也明知经济纠纷属人民法院管辖,但受利益驱动,便找一些借口插手其中,帮助债权单位追款。如,对银行信贷部门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正常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以涉嫌金融诈骗将贷款人扣留,直到还款后才放人;对企业业务员或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公…  相似文献   

12.
为规范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3.
张磊 《天津检察》2007,(3):30-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作出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非刑罚的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人认为“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刑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法院适用的刑罚权,检察机关适用于法无据,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4.
孙洪坤 《法治研究》2014,(3):112-118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相似文献   

15.
姜东良 《法人》2010,(7):68-70
银行和借款人联手造假,并以假合同打赢了一、二审官司,让无错“担保者”背上了千万债务。在公安机关查实、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改判纠正后,参与造假的借款人员被判刑,而银行造假者却照常上班,再审法院竟然又依据假合同维持了原判  相似文献   

16.
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总被引:10,自引:5,他引: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相似文献   

17.
在重庆“打黑”行动中,公安、司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也有一些存在的问题。“打黑”行动中重庆市公安、检察机关新闻发布的经验有:重庆公安、司法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打黑”行动中重庆市法院及法官新闻发布的经验是:推行“分区就座”和“声音直播”实现审判公开;宣判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审后答疑。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改进的方面是: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对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应当庭审直播。  相似文献   

18.
韩东 《天津检察》2008,(4):12-13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自身当然也需要监督,而且理应成为接受监督的典范。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方面提出了许多质疑观点,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没有人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权处于一种封闭失控的状态:有的认为,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凌驾于其上,公安、法院等机关却无法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19.
游伟 《检察风云》2010,(2):65-65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谈到新一轮司法改革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时说:“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他还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20.
张昕  潘珊 《天津检察》2009,(6):12-13,15
撤回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在法定的时间内,由于发现存在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情况,而按照一定的程序,主动向法院提出撤销指控或撤回诉请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撤回未作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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