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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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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中国信访潮的出现是社会转型诱发城乡二元结构断裂、利益主体诉求多元以及社会矛盾激增的必然结果。信访量的急剧增加既无端耗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使社会治理模式与法治渐行渐远。信访“废除论”、“强化论”及“还原论”虽不乏合理因子,但都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当下中国官民矛盾的乱局;信访“改造论”既坚守法治理想也顾全中国现实,是相对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信访底线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行政复议纠纷解决主果道地位修复、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次果道地位巩固、行政调解纠纷解决分流功能激活的过程。信访潮的妥善消解,最终取决于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管辖冲突的根源在于两岸刑事管辖权立法机理的共同性。协调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应当在坚持“一个中国”、尊重“两个法域”、避免内耗以构建合力、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原则指引下,以犯罪行为地管辖为原则,以最初受理和优先控制管辖为补充,辅之以协商管辖的机动。  相似文献   

3.
中央部委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难以凭一己之力单独执行政策,必须有其他部委、地方政府及地方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来实现行政目标.在法律有冲突、职能存交叉、部门本位主义、缺乏宏观引导的境况下,多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常有矛盾,政策执行过程也时有冲突.因此,协调中央部委间关系的路径在于:优化法治环境,法律主动介入协调;优化组织结构,明确部委职能;平等信任兼容,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多方协同联合,成立独立机关或合理授权;规范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促成部委间关系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4.
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方法.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冲突问题、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生态及环境保护问题、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之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国内相关立法之衔接与修改问题.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建立协商谈判和决策协调机制、确立共同行为规则等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宏观问题;另一方面,以解决相应微观问题为目的,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治保障机制、生态及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合作机制、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地位之确立、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完善修改等方面予以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中均存在将网络传播行为定义为发行行为的规定,从而使得传统发行权与现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范围上出现了冲突。通过比较法考察得知,冲突形成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网络传播行为规制模式的混乱。协调这一冲突有两种方案一是沿用现有发行权的定义,删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发行权的定义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6.
三农问题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由于不能解决地方机构臃肿、地方政府腐败和滥权以及地方财政困境,取消农业税的税制改革难以应对“税费反弹”现象,仅仅是暂时缓解农民负担的权宜之计,并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久之道。从宪法学角度看,“三农”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完善地方民主与法治,从以行政为主导的中央控制模式转向以司法为主导的权利保障模式。中央干预的目的不在于亲自解决十分具体的问题,而应指向提供解决问题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很多研究者提出了种种解决冲突的办法.但笔者认为基本上都是活标不治本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维护法治的统一.很明显,问题不在于二者之间的冲突,而在于对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平行性规定.只有解决二者之间在效力上究竟孰高孰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旭 《法学研究》2010,(6):143-160
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是我国辩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域外处理辩护冲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两种模式分别有其形成的内在机理和运行逻辑,且各有利弊。我国辩护冲突的解决应当借鉴“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之所长,实现从“绝对独立”向“相对独立”的转型,并通过“辩护协商”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辩护冲突。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判决冲突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未对其进行立法,而现实中却出现了大量此种案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实现诉讼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法国经验,建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判决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2,(4):115-124
整体政府改革下出现的新型行政权主体与行政职权再配置活动难以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所提出的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和权力行使范围法定两大子原则的要求,职权法定原则与整体政府改革直接发生冲突。冲突的成因是宪法意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主体适用情境错置所造成的职权法定原则变异。四层次行政主体说将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层面,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权理论,将权力行使范围法定原则转化为行政授权合法说,职权法定原则得以更新,整体政府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12.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外部行政法律责任所侧重的是解决 对公民等主体受侵害权益的事后补偿问题,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则是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根本,而实现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过程的统一,即实现行政法律责任的转化,则是达到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在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过程中脱节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建立行政法律责任的转化制度,实现责任形式从“外部”到“内部”、责任主体从“行政机关”到“行政人”转变。  相似文献   

13.
重新定位行政规定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骏业 《法商研究》2006,23(5):86-91
行政规定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的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的安定性难以自保,而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所无法避免的现象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行政规定还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的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行政法治]进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14.
行政治理视野下的行政协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过于注重行政治理的威权性,而忽视了公民的主体性,因此难以适应现代行政治理之发展诉求。而行政协商是一种注重行政治理过程中公民与行政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凸显行政过程的公民参与性,以及行政治理活动之主体间良性互动的行政方式。它的兴起反映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单方性、命令性和封闭性的行政治理模式之弊病的反思,回应并诠释了合作行政、柔和行政与开放行政等现代行政治理模式的发展诉求。当前,超越行政协商所面临的制度与现实困境,并不断促进其融入我国行政治理实践,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治理模式之现代转向,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行政善治之发展。  相似文献   

15.
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忽略了法治与主权的关系,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区域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而且概念内涵也无法与地方法治进行有效区分。目前区域法治的研究带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但无论是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法治,还是协调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抑或是地方法治意义上的区域法治,都没有能够在法学视角下把握区域问题的本质。区域问题集中在区域合作、区域竞争和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等三个领域,它表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区域关系事实上已经处于紊乱状态。因此,需要从中央立法、地方联合立法、区域行政和区域纠纷解决等四个方面加快区域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6.
黄小育 《行政与法》2010,(11):105-107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能时必不可少的权力,其存在有其正当合理性。从理论上讲,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权力;从现实上看,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事实。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置于司法的监督与控制之下,以防范滥用的行政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急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与法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近代法治主义与法 1.“依法行政” 行政与法的关系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观点来讨论。这是近代公法学和近代行政法学上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可以说是关于近代法治主义在行政领域中应该如何适用,以及“依法行政”的理论应该以何种程度和什么方式来实现的问题。 这里所说的近代法治主义,在各国有着不同的发展形式,总体上可以称为“根据法的合理性来约束统治者的随意性”。适用这个理念的“行政”可以称为“依法行政”,即“根据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的理念。如果这个理念中的“行政”和“法”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确的话,就会产生内涵模糊不清,从而导致理论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8.
李林 《行政与法》2014,(2):81-85
本文认为,一个国家现代行政法的客现存在是该国行政法开展理论研究的时代前提,而现代行政法的创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实行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法治”方略;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即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地位.纵现我国自辛亥革命以来所历经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建立后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水岭的前后阶段等各个时期,“法治”理念是在曲折中得以不断提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独立资格地位也在不断发展,但中国现代行政法及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成熟期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  相似文献   

19.
反对解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官等法律人应该直接认定其意义并加以贯彻,而不能解释,尤其不能过度解释。反对解释的场景是个审判等活动“语境”的问题,但由于场景都是片断,因而难以从理论上系统叙述,所以,我们只是把场景作为思考的起点和归宿,在法治理念下叙说反对解释的一般要求。我们相信,法制要求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固有意义保持克制,要求尊重法律的权威。能动主义是一种克服司法机械的思路。司法能动主义者几乎把严格等同于机械。但法制恰恰是因为有了适度严格才显示其魅力,如果到处能见到灵活那就不可能有法制。近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学都围绕着维护或破除法律的严格(或机械)而展开。但从法制基本教义看,司法克制主义是主流,而能动主义只能在克服法律过于死板,或协调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严重冲突时才显现其功用。反对解释的主体是所有的适法人员,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卫平 《时代法学》2006,4(6):28-32
行政垄断被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理论上的困难: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何以能够监控行政权的行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属于滥用经济调节权的结果,是政府调控、规制经济的副产品;反垄断法可以“揭开行政权的面纱”,对行政垄断进行复合调整;在建构竞争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者公权力作用的相互抵消,应该协调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对行政权、经济调节权作出一体化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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