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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喧等人在《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上著文《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该项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因是传统的刑事司法的局限。在传统的司法制度理念看来,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所以,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不允许进行调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刑事被害人在国家刑事法系统中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害方而存在,被害人失去了求刑权、量刑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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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治作为思考刑事和解的视角,探讨了死刑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就刑事个案而言,刑事和解可以促进法治的权利保障功能,降低死刑的判决率,维护被告人的生命权。通过对被害一方进行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缓和被害方的对抗情绪,减少申诉上访,促进法治的秩序功能。但从法治的整体上看,刑事和解可能造成司法的重大不公,导致更大的司法腐败,最终将危及法治基础,对法治的形成产生长久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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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 总被引:135,自引:3,他引:135
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 ,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对刑事和解的产生、蕴涵、实践和发展作了系统的介绍 ,并提出了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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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为三大理论基础,并以正义价值为核心价值.司法正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而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就是对矫正正义的矫正,它的正义是"和谐的正义",是"无害的正义".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价值瑕疵,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缺陷,为了避免它的缺陷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明确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程序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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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为三大理论基础,并以正义价值为核心价值。司法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而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就是对矫正正义的矫正,它的正义是"和谐的正义",是"无害的正义"。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价值瑕疵,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缺陷,为了避免它的缺陷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明确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程序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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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所孕育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案。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主体地住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本文就如何设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做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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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在我国主要是适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①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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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目前国内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均存在着过度抬高被害人地位的问题,似乎只要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案件就可以无条件地适用刑事和解。而从本质上讲,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并导致量刑上的从宽处理,既取决于被害人有无刑事实体处分权,也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制约。因此,被害人的谅解并不是刑事和解的核心要素,应当重视犯罪客体在刑事和解中的价值,它决定着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有无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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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与对象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事和解成为理论界与司法界的热点话题,比如,我国是否需要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就存在不同观点,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也没有定论,在刑事和解的对象也存在分歧。学者们基于不同立场对上述问题自说自话,致使在这些问题上意见纷呈。理论界的学者都希望用其论点影响司法进程,司法主体面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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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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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当事人自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国家为顶点,犯罪人与被害人为底边的三角模式。在刑事和解中,国家适当让渡了部分司法权,鼓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以犯罪人的积极赎罪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刑罚减免,依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威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方共赢,达成了实质上的三角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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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刑事和解是西方刑事司法的一个创举,其最主要的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在我国古代和近代也能找到它的历史渊源。它体现了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于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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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犯罪学的视野,从被害人救助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核心理念,肯定保障被害人的选择权是刑事和解的最优价值。刑事和解追求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良性互动,是救助被害人的优化选择,也符合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和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设计和理念上重视对被害人的救助。同时针对如何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和更好救助被害人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阐释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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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优化选择——倡导刑事和解的犯罪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犯罪学的视野,从被害人救助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核心理念,肯定保障被害人的选择权是刑事和解的最优价值。刑事和解追求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良性互动,是救助被害人的优化选择,也符合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和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设计和理念上重视对被害人的救助。同时针对如何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和更好救助被害人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阐释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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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当事人偏好的方案大幅偏离法律规定等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在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还应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基准,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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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冲突解决方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保护被害人利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等积极意义。本文指出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并融入诉讼制度之中,以更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