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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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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确立国家和个人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其重要部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为唯一赔偿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国家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在分析这种“国家先赔偿,后追偿”制度的不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民法中的共同责任原则,确立行政赔偿中国家和公务人员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变内部追偿为外部共同赔偿,极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本法的实际工作中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即国家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之后,如何确定和实行对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追偿权?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追偿权的发生。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据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追偿权是和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3.
从责任的性质上划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三者在责任的基础、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铁路客运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时有其特殊性,其中在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场合,旅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4.
《行政论坛》2016,(3):81-85
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是其宪法义务,但政府不具有提供该项服务的行为能力,唯有向社会医疗服务机构购买此项服务。作为购买人的政府在购买了基本医疗服务之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第三人实际提供此项服务。然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第三人的这种直接服务并不减免政府对接受该项服务的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政府在宏观上对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和在微观上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后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我国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即建立健全规制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之过程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购买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建立健全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浅析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与第三部门的角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梁莹 《理论探索》2003,(5):68-70
在全球性的“治理”变革中 ,第三部门将与政府一起共同承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责任。政府源于社会 ,服务于社会 ,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扮演着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两种角色。在当前 ,我国政府一方面继续担当生产者角色 ,另一方面又担当起培育第三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以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 ,我国政府将逐渐实现由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向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角色转换 ,同时第三部门也可扮演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角色。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智能医疗机器人开始运用于医疗领域,辅助医务人员诊疗疾病。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难以解决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归责问题。不妨借鉴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和俄罗斯《格里申法案》,将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纳入高度危险责任制度范畴,加强生产者对缺陷的证明责任,并且设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项目分散生产者责任,使受害者得到更好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陈力 《学理论》2010,(2):95-96
在我国理论学术界,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研究较多,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探讨甚少。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其专利法中写入了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而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明文规定。人们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依据来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和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的。本文先从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而比较其与专利直接侵权的关系,并着重分析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其归责原则,从而达到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准确判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贺思斯 《学理论》2012,(35):152-153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它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目前被适用于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中。我国采取的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产品责任领域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模糊;适用条件狭隘;赔偿基础片面;部分领域仍无具体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已有规范领域内容不协调。  相似文献   

9.
在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定义中,根据因果关系逻辑,对权利主体的称谓应当是被侵权人,对义务主体的称谓应当是赔偿义务人;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不仅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导致同一损害扩大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相抵制度与受害人过错不同,仅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减责事由,不是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0.
在非致命事故案件中,直接受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单独就精神损害索赔面临诸多障碍。域外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改革已广泛认可对非致命事故中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应予保护。生活安宁与乐趣的丧失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犯。如果直接受害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近亲属以及密切关系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1.
王海山 《学理论》2012,(29):124-125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
王洪明 《学理论》2010,(21):44-46
受害人身份不明且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给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带来困难。对于受害人死亡的,不能由交警等部门或机构代为收取赔偿金,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由死者亲属在知悉事故损害后自行索赔;对于受害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通过特别诉讼程序指定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代理请求和管领损害赔偿;对于伤者的抢救治疗费没有及时支付的,需要立法赋予医疗机构直接向事故责任入、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追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丁利明 《行政论坛》2012,19(3):55-60
2011年4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及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狭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双重可诉规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建议在于:第一,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的范围内增加产品取得地法;第二,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明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第四,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坚持双重可诉原则,应规定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第五,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方式上,应当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已有冲突规范机械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刘青梅 《学理论》2013,(14):124-125
现代意义上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抛掷人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这一特殊的侵权类型,成为一个维护利益平衡、保护弱者、风险合理分配的重要的侵权类型。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归责原则、责任人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做了探讨。首先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限定在一定范围建筑物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居民,并且由这些居民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代言人的虚假代言行为与生产者的违法生产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必要区分生产者的实行行为与代言人帮助行为。虚假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保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个人虚假代言缺乏相应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对于代言人的限制存在不分代言与虚假宣传是否具有实质联系等问题。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代言人对其虚假代言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宜采用过错推定。  相似文献   

16.
袁小 《学理论》2013,(23):152-153
侵权行为法以自己责任、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每个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无行为就无责任",否则,人们的行动与活动自由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很多损害的发生是因多人所致,特别是近代社会侵害人为多人的情形极为常见。很多国家都对多数人侵权做出了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将其规定在第8条。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制度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罗杰 《行政论坛》2000,(6):42-44
在国家赔偿中,国家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然后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公务人员实施追偿,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行政复议法》第29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都对追偿制度作了规定,特别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更成为实施追偿和建立具体的追偿制度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但是该法所规定的追偿制度极为笼统,又缺乏具体化的措施,致使这一制度至今未能予以实施。鉴于此,本文拟从追偿权的主体、追偿权行使的范围、程…  相似文献   

18.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19.
内部行政行为也会给公务员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的看法也不一致。现今封建思想和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关系、国情等方面都构不成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公务员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请求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和法律解释等途径,可以确认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确认了内部行政行为违法,公务员就可以作为现实的赔偿请求人。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17,(12)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安全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关于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规定仍存在较大的缺陷。要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制度方面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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