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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人格权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概念是在人格权不断被商业化利用的情况下产生的,并迅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首先阐述财产利益的概念对人格权财产性的冲击,其次介绍德国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探讨人格权财产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愈多的事物被用作商品经济。凡是不悖于社会善良风俗,能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并能产生增值的事物都应该被支持和保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出现。在实践中,一些名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商家利用自己的肖像等人格标识做为商业商业利用。随着而来的,一些商家会擅自利用名人的人格标识在不经过许可的同意下,从而侵犯了名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的调研结果,通过统计对比等方法总结出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不同的个人或群体都会有各自的利益、目标、价值取向,当彼此的利益、目标、价值取向出现直接的对立而又无法妥善协调时,便会出现对抗与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解决对抗与冲突的有效而合理的方式当然首推法律手段。但法律手段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内对不同个体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做出回应,并且,即便是结构上最合理的司法制度,也无法确保其裁定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在对抗中处于相对弱势或感到冤屈的  相似文献   

4.
翁宇菲 《法制博览》2015,(8):263+261
互联网发展的短短几十年里带来的不仅是方便快捷的生活,还有与之相关的种种法律问题。目前大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与明星人格权利的冲突愈演愈烈。而我国法律对明星这个群体享有的人格权并没有一个界定。本文旨在找到一个两者的平衡点。让大众既能充分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又不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让明星在获得关注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冉小兵 《法制博览》2015,(7):99-100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亲告罪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允许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社会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实中存在被害人并不希望加害人因此而获罪受刑,也许还会对被害人的个人感情、名誉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在被加害人与加害人是近亲属的情况中,还可能影响被害人个人及其其他近亲属各方面利益。因此需要参考刑法的谦抑价值对亲告罪的范围的扩大进行研究,这不仅关乎国家社会的治安管理利益,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和感情保护来说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孙宏樽 《法制博览》2023,(13):22-24
通过设置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可以促使法人的人格得到全面补充,不但能够对社会利益起到维护的效果,而且还能有效防止法人的人格被随意使用。然而,我国虽然制定了该制度,但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仍然有不少问题存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相关研究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本文主要描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对于完善措施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7.
冯会明 《法制博览》2013,(6):126-128
尽管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刑法已先行一步、学界也多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并形成了立法草案,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个人的人格特征,具有独特的权利内涵和边界,在主体、内容、对象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8.
现代美国少年司法体系是建立在其少年保护理论之上的。保护者理论和人格权理论是其中最为重要却又互相冲突的两个理论:保护者理论赋予少年获得家长保护的权利,而人格权理论则赋予少年有成为独立个体的权利。理解这些权利的理论来源对于理解美国少年权利保护体系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构建我国少年权利保护体系也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蒋巍雄 《法制博览》2023,(22):67-69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承载了数据企业与用户个人的重要利益期待,并由此催生了财产性确权的制度需求。目前,我国法律规范对个人数据财产性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存在侧重保护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属性而忽视财产权属性等局限。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协同保护路径,并完善侵权赔偿责任,以达到有效保护个人数据财产性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王润滋 《法制博览》2023,(23):40-42
随着社会发展,姓名、肖像等形象标识的拥有者开始将这些人格标识积极地商业化利用,发展至今的姓名权虽属于人格权但同时具有商品化属性。传统意义上的侵犯姓名权的形式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用于商业宣传或者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从而严重侵害姓名权人的权利,给市场竞争带来不良影响。自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以来,在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第一千零十二条规定:“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姓名权的商品化现象。但该规定太过简陋,对姓名权的商品化属性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且,没有严格区分具有商业价值的姓名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具体列出明确的侵权方式和救济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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